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組內閣,設會議政務處,以各部尚書為內閣政務大臣。宣統三年,改責任內閣,以軍機大臣為總、協理大臣,並定內閣屬官制。如前所列。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組內閣,設會議政務處,以各部尚書為內閣政務大臣。宣統三年,改責任內閣,以軍機大臣為總、協理大臣,並定內閣屬官制。如前所列。
清官職名。內閣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各一人。特簡。國務大臣十人。各部大臣兼充。丞一人。承宣長,副長,各一人。制諮、敘官、統計、印鑄四局,局長各一人。丞以下俱請簡。其屬有:僉事,印鑄藝師,俱奏補。藝士,錄事俱咨補。各員。所轄法制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參議四人。俱請簡。參事,奏補。僉事,錄事,視事繁簡酌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