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縣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縣人大。
按憲法和法律規定,縣一級行政區劃內設人民代表大會,是該行政區域內的權力機關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縣人大代表組成。縣人人大設常務委員會,在縣人大閉會期間代行縣人大部分職能。
任期
根據憲法規定,縣人大每屆任期5年。
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畫。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縣長和副縣長。
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監督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
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職能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