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態
在我國刑法中,緊急避險過當並沒有單獨的罪名,它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緊急避險過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從客觀方面看,無非是財產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及犯罪構成原理,僅有客觀方面的損害,無論這個損害有多大,都不能僅僅根據這一點來認定行為人有罪,即不能客觀歸罪。換言之,要認定某種緊急避險過當行為構成犯罪,也必須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只有當符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能認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以緊急避險損害過當,假如緊急避險行為人故意多損失了500元,這顯然是一種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但故意毀損500元並未達到犯罪的界限,因此沒有理由和根據因為行為人在緊急避險過程中損失的500元而認定他構成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罪。
犯罪認定
在認定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時,必須要看到行為人的避險行為所避免了的損害,即行為人避險行為所保全的利益。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一定要將損害減去所保全的利益,餘下的才是實際損害。所以,此類情況一般都損害不大,主觀上一般又情節輕微,因而一般不構成犯罪
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要結合實際情況分別對避險過當行為確定罪名。
避險行為之所以具有可罰性,是因為必要限度之外的行為已經突破了阻卻違法的底線。作為放任行為,任何過當行為對社會對相對人來說都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所以必須要嚴格限制。在確定罪名時,應該結合情勢危急程度和法益權衡的結果以及行為人的認識情況。
在上述原則之下採取避險行為而致的避險過當,根據行為人對他所引發的損害之擴大的心理狀態是處於過失還是故意,確定該行為的過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時,只能針對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對違背原則採取的措施,即為保護財產而致使無辜第三人死亡或者傷殘的,均不得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均得被認定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時,可根據所保護的法益,減輕或者從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