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竹市國土資源局

綿竹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四川省綿竹市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 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

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省國土資源發

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

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

,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

查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

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

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

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

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

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

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

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省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

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

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

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

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

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

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

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省突發重

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

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

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

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

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

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管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幹部。負責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

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重要會議及重要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信息、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業務知識培訓和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工作和機關文明建設、行風建設與政務公開等具體工作;組織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幹部政審和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

財務科:

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全市土地規費徵收,承擔國土資源辦公業務經費、國土資源專項項目資金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全市國土資源規費、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對下屬單位的財務、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登記、統計、核算。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科(掛: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研究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全市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各鎮鄉編制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方案;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新增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占用農用地的重大建設工程用地選址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參與對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護科:

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擬定和貫徹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報批;負責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補充耕地工作;承辦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查,負責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項目的調查、審核上報和驗收工作;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全市土地權屬調查、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抵押登記工作;負責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動態監測以及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和城鎮地籍管理信息資料庫建設和更新工作;協調、聯繫地政地籍管理所、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權交易所工作;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定和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交易和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和方案;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土地供應管理辦法,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臨時用地、收回土地、轉讓交易的審查工作;辦理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臨時用地及農村宅基地的報批管理;組織實施《劃撥用地目錄》,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工作;審核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審查上報土地評估、土地拍賣等中介機構執業資格和資質及對執業工作的監督;負責土地估價結果備案管理;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組織地勘單位對全市礦產資源的勘查,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依法進行礦產資源管理,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依法審查、登記、報批、發放採礦許可證及閉坑地質報告;依法進行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的審核和報批,辦理礦權轉讓及變更、延續採礦登記;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礦權轉讓價款,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料任務管理,編制、填報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報、儲量動態等報表,指導礦山企業制定三率指標,督促礦山三率指標考核;負責組織審查全市工程、水文、環境、地質勘查報告評價及全市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代政府擬編地質災害防治預案。負責組織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採礦;對地質自然保護區和地質公園及其開發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規監察科:

負責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諮詢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情況;依法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審查、批准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土地違法案件立案的審核及報批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事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回復工作;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局公共服務項目的審批工作;承辦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臨時使用 10 公頃以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審批;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行政許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土地使用權變更用途(含改變容積率等使用條件)審核;出讓土地使用權延長出讓年限的審批;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批;鄉(鎮)、村、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占用集體建設用地(或占用未利用土地、規劃的建設用地)審批;礦區範圍劃定許可(限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岩);採礦權設立、轉讓、變更、延續、註銷許可(限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岩);礦產品運銷許可;閉坑地質報告審查(限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岩);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審查(限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頁岩);探礦權年度檢查;採礦權年度檢查;土地登記。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調查處理紀檢監察範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處分決定的申訴;協助局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效能建設和政紀政風教育;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決定、命令的情況;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監察大隊:

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受委託按許可權對土地、礦產資源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整理和權屬變更等進行監督。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方面的違法行為。協助調處土地、礦業權糾紛。依法對土地和礦產市場實施監督和檢查。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法制建設和測繪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受市政府委託,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測繪違法案件。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會同本級政府其他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單位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的初審和報批工作,負責省內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驗證、備案,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測繪工程的招投標。會同本級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界限測繪、房產測繪工作、監督管理地圖市場、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助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工作人員測繪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申報工作。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統征辦:

承辦全市建設項目用地、收儲土地的徵用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承辦征地宣傳及征地安置補償政策諮詢,為政府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提供報批前期調查工作。承辦徵用土地方案的落實工作,協助並具體實施被徵用土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的發放工作;協助處理好用地單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的關係。按規劃要求完成征地範圍內的基礎設定配套建設和安置工作。做好新征建設用地和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簽訂和落實土地徵用協定、征地公告及補償登記。

土地儲備中心:

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提地收購儲備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提出本市年度土地收購儲備和徵用儲備土地的初步計畫,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根據市政府和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畫,分宗地報國土資源局審核並上報市政府批准後,委託土地交易中介機構在綿竹市土地礦產交易有形市場實施出讓。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年度收購、供地計畫對城鎮規劃區內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負責閒置土地和其他土地的收回儲備。負責對政府以“熟地”出讓的土地組織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對儲備土地進行統一經營、開發、管理。承辦國土資源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質環境監測站:

負責本市和上級委託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承辦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計畫、實施方案的提出並組織具體實施工作、承辦編制本市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禦預案,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接收、匯總,分析和處理全市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向國土資源局提供各類監測成果及對策建議。負責向政府和社會提供本轄區地質環境公告及預報,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群防工作。負責管理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層國土所:

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劃和登記的用途監督檢查土地利用情況。負責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審核和報批工作,開展地籍調查及基礎工作。按許可權開展土地權屬和礦業權糾紛的調查、取證、調解和處理等工作。協助組織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穩定耕地面積。對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情況實施巡查監督,依法保護耕地;對非法占用土地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或破壞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受理基層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核實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巡查、監測和報告地質災害。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負責組織並承擔本市土地資源的調查、評價、統計和土地開發整理相關規劃編制的技術性工作。負責國家投資開發土地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全程管理,承擔項目立項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投資預算的編制和項目實施的期間管理,監督檢查和竣工初檢。受國土資源局委託,管理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批准資金,參與擬定市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財政補助標準。負責農用地轉用和耕地補充方案的落實及耕地占補平衡的實施工作。負責收購由社會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投資開發形成的用於占補平衡的耕地指標。管理土地開發整理交易市場的日常事務。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權交易所:

按照國家土地、礦產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土地、礦產交易市場的日常事務。接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公民、法人的委託,組織實施綿竹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礦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和協定出讓的鑑證工作。受理土地礦權交易申請,檢驗土地權交易條件。發布土地礦權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

地政地籍管理所:

承辦土地調查、統計、登記發證、動態監測等事務性工作,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利用地籍資料等。承辦地籍測量、地形測量、宗地測量,用地範圍勘測定界,出具勘測技術報告書。承辦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管理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和動態更新工作。受國土資源局委託,協助地籍管理科實施宗地地籍調查。承辦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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