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治安管理規定(試行)

江蘇省公安廳省工商局關於印發《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治安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2007年12月21日 第三條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必須在已取得信息產業部許可或已履行備案手續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頁上發布,嚴禁在論壇、部落格等欄目發布。 第七條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前,危險物品製造、銷售單位必須將擬發布信息告知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江蘇省公安廳省工商局關於印發《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治安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蘇公通﹝2007﹞298號

2007年12月21日
各市公安局,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當前,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危險物品有害信息從事不法活動的問題比較突出,已成為影響社會治安、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為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涉及危險物品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共安全,服務經濟發展,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研究聯合制定了《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治安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治安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利用網際網路發布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以下合稱危險物品)銷售廣告行為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涉及危險物品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廣告法》、《槍枝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省範圍內,除下列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包括自行發布和委託他人發布,下同)危險物品銷售廣告。
(一)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民用槍枝(彈藥)製造許可證》的民用槍枝彈藥製造企業,經省級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枝(彈藥)配售許可證》的民用槍枝彈藥銷售企業;
(二)經國務院國防科工部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經省級國防科工部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
(三)經國務院質檢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的劇毒化學品銷售企業。
(四)經省級公安機關批准的弩製造、銷售企業,經縣級或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管制刀具製造企業,建立購銷登記制度的管制刀具銷售企業。
第三條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必須在已取得信息產業部許可或已履行備案手續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頁上發布,嚴禁在論壇、部落格等欄目發布。
第四條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應當有明確的廣告標記,必須標註危險物品單位營業執照確定的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和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以及營業執照和有關特別許可證件的名稱及編號。
第五條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同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在網頁顯著位置註明買方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一)購買民用槍枝彈藥必須持有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槍枝(彈藥)配購證》,或持有國務院國防科工部門核發的《軍品出口許可證》(槍枝彈藥)。
(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必須持有國務院國防科工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省級國防科工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物品銷售許可證》,或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必須持有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
(四)購買弩必須持有省級公安機關批准使用的許可檔案。購買匕首、三棱刮刀必須持有所在單位的批准檔案或證明,且匕首僅限于軍隊、警察、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購買,三棱刮刀僅限於機械加工單位購買。
第六條危險物品製造、銷售單位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可以發布本單位經批准製造、銷售的相關危險物品情況,包括品種、型號、圖片、銷售範圍及文字說明等。廣告中禁止包括以下信息:
(一)仿真槍、毒鼠強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劇毒性藥品等國家明令不得做廣告的,以及非生產生活所需的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信息;
(二)危險物品製造方法;
(三)誘導非法購銷危險物品行為的信息。
第七條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前,危險物品製造、銷售單位必須將擬發布信息告知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接到告知信息後,及時報告給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及時通報本級公安機關網監部門。
第八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委託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應當嚴格審核擬發布信息內容,核對本規定第二條涉及的相關許可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主體或信息內容不得發布。
第九條通過網上銷售廣告聯繫建立購銷關係時,危險物品製造、銷售單位必須詳細告知買方依法購銷的要求和程式;實施購銷時,必須嚴格查驗本規定第五條涉及的買方資格條件等資料,並如實記錄物品流向。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律不得銷售。
第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對轄區危險物品製造、銷售單位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對發布不符合規定的銷售廣告的,督促其迅速整改到位;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網監部門和工商機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打擊網際網路上發布危險物品有害信息的行為。
第十一條各級公安機關網監部門負責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加大對網際網路上銷售危險物品有害信息的巡查力度,及時發現並刪除網際網路上違規發布的危險物品有害信息,並依法對有關網站進行處理。對本地違規發布危險物品有害信息的行為人,及時會同當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和工商機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工商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溝通監管信息。各級工商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利用網際網路違法違規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的行為。
第十三條鼓勵公眾對違規發布危險物品銷售廣告和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不法活動進行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江蘇省公安機關表彰獎勵提供治安信息的有功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省公安廳舉報信箱地址略。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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