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4年第7號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制定程式規定(試行)》已經2014年12月1日商務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2014年12月24日
規定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制定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網路零售的健康發展,保護依託第三方平台網路零售活動中各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加強公共信息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交易規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交易規則,是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的適用於使用平台服務的不特定主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公開規則。
本規定所稱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是指為其他經營者進行網路零售提供虛擬經營場所及相關服務,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網路零售,是指以網際網路為媒介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經營性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的制定、修改、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建設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系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的下列交易規則應按照本規定公示並備案:
(一)基本規則,指網路零售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第三方平台註冊的規則及關於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礎性規則。
(二)責任及風險分擔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對網路零售經營者和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的規則及風險分擔的規則。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指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防止假冒偽劣商品的規則。
(四)信用評價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評價服務,以及收集、記錄、披露交易雙方信用情況的規則。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指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合理退貨權、獲得賠償權等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及交易記錄的規則。
(六)信息披露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對網路零售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核其法定營業資格的規則。
(七)防範和制止違法信息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防範和制止在其平台上發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網路廣告等規則。
(八)交易糾紛解決規則,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解決與網路零售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爭議的機制及規則。
(九)交易規則適用的規定,指交易規則適用對象、範圍和期限的規定。
(十)交易規則的修改規定,指交易規則變更、修改的程式和方式的規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規則或與規則相關的措施。
第七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規則,應當在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徵求意見,並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交易規則的利益相關方及時、充分知曉並表達意見,通過合理方式公開收到的意見及答覆處理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規則,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
(一)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修改的交易規則;
(二)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需緊急採取措施的交易規則。
第九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應在交易規則實施前七日在網站醒目位置予以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的交易規則對網路零售經營者和消費者有重大影響的,應制定合理過渡措施。
第十一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應當主動採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關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實施的交易規則的內容,並提請其注意有關免除或限制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或者利益相關方責任的內容。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利益相關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以合理方式對交易規則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應在交易規則實施七日內自行登錄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系統,提交本規定所列交易規則、徵求的公眾意見及意見答覆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對其交易規則進行修改時,應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將修改部分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通過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系統免費提供已備案交易規則的公開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通過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備案系統向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交易規則。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定舉報內容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規範自律,對已備案的交易規則提出意見,建立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的互動機制,推進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的標準化與規範化。
第十七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舉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導建議書:
(一)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提醒利益相關方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責任內容的;
(二)未按本規定備案交易規則的;
(三)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的。
第十八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未按本規定製定、修改、實施交易規則的,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制定、修改、實施交易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備案或提交虛假備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拒不履行職責,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實施的交易規則,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行政指導建議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