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內涵
綠色信貸的概念源於綠色金融, 而綠色金融則來源於綠色文明。綠色文明是一種追求環境與人類和諧生存、發展的文明。18世紀產業革命以來,人類的工業文明達到了一個嶄新的高度,但為此也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面對環境污染、資源耗竭、生態失衡等全球性環境問題, 人們普遍認識到人類過去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對於環境的危害。為有利於人類、經濟與自然的協調發展,人們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倡導綠色文明,並在政策、輿論導向上向環保產業和綠色經濟傾斜。 綠色信貸常被稱為可持續融資(Sustainable-Finance)或環境融資(EnvironmentalFinance)。MarcelJeucken(2002)認為可持續融資是銀行通過其融資政策為可持續商業項目提供貸款機會,並通過收費服務產生社會影響力,比較典型的收費項目有消費者提供投資建議等;銀行還可以集中利用各種知識與信息調配貸款手段刺激可持續發展,這主要是由於銀行對各種市場、 法規和市場發展方面信息的無可比擬的相對優勢。SoniaLabatt,RodneyR.White(2002)認為環境融資涵蓋了基於市場的特定金融工具。這些特定金融工具往往是為了傳遞環境質量和轉化環境風險而設計的。環境問題主要以三種方式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別是規章制度和法庭判決所帶來的直接風險,借貸和其顧客的信用所帶來的間接風險以及銀行處理爭議項目的環境信譽風險。為了解決這些環境問題帶來的風險, 銀行必須在借貸和投資策略中加入衡量環境問題的標準。同時,這些環境問題還催生了廣泛的創新金融產品。這些金融產品為有環保意識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了更為容易的融資渠道。PaulThompson,ChristopherJ.Cow-ton(2004)認為綠色信貸就是銀行在貸款的過程中將項目及其運作公司與環境相關的信息作為考察標準納入審核機制中,並通過該機製作出最終的貸款決定。
雖然,不同的學者對於綠色信貸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來說綠色信貸應該包含以下幾層含義:其一,綠色信貸的目標之一是幫助和促使企業降低能耗,節約資源,將生態環境要素納入金融業的核算和決策之中,扭轉企業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粗放經營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後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惡性循環;其二,金融業應密切關注環保產業、生態產業等“無眼前利益”產業的發展,注重人類的長遠利益,以未來的良好生態經濟效益和環境反哺金融業,促成金融與生態的良性循環。
政策出台
綠色信貸就是“green-credit policy”,是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於2007年7月12日聯合提出的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推行情況
2007年7月,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標誌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全面進入我國污染減排的主戰場。政策發布後,得到了大部分地區金融系統和環保部門的回應。其中,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陝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瀋陽、西安等20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台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據統計,2007年,五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2007年共發放支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貸款1063.34億元。工商銀行,2007年中國工商銀行率先在國內同業制定綠色信貸政策,全面推進綠色信貸建設,不僅制定出了系統的綠色信貸政策,還確定了嚴格的環保準入標準,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
政策內容
《意見》規定,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各商業銀行要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
《意見》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或越級審批,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未經環保驗收即擅自投產的違法項目,要及時公開查處情況。即要向金融機構通報企業的環境信息。 而金融機構要依據環保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新建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同時《意見》還針對貸款類型,設計了更細緻的規定。如對於各級環保部門查處的超標排污、未取得許可證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已建項目,金融機構在審查所屬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時,應嚴格控制貸款。
政策表現
綠色信貸的本質在於正確處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係。其主要表現形式為:為生態保護、生態建設和綠色產業融資,構建新的金融體系和完善金融工具。
調控原因
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手出台調控政策,基於以下三個原因:
一是我國面臨的節能減排形勢的日益嚴峻。2007年上半年的各項經濟指標相繼出爐之後,無論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是國家發改委新聞發布會、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都提到了“節能減排形勢相當嚴峻”,去年設定的4%節能目標和2%減排目標沒有完成也被反覆提及。據統計,2007年上半年工業增加值增長18.5%,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和電力等六大高耗能行業增加值更是增長20.1%,高於工業1.6個百分點。如何遏止這些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
二是隨著一些地區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環境違法現象較為突出,由於政府對企業污染環境責任的追究日益嚴格,因污染企業關停帶來的信貸風險也開始加大。
三是以往環保機構單部門的調控政策受制於調控範圍有限、調控力度不夠和調控手段不足等問題,“綠色GDP報告”的無疾而終,以及2005年以來4次大規模環保執法行動後的有限效果,都充分的反映出“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尷尬狀態。
政策實施
目前,我國實施“綠色信貸”政策的相關政府部門主要包括央行、銀監會和國家環保局,主要採取以下做法:
一是央行的政策指導和道義勸說。
二是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信貸活動的監督。
三是國家和地方環保局對企業貸款項目的環境評估。
四是環保與金融監管部門協作管理。
政策意義
“綠色信貸”是金融槓桿在環保領域內的具體化
此次“綠色信貸”的推出,是將環保調控手段通過金融槓桿來具體實現。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建立環境準入門檻,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於淘汰類項目,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從源頭上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經濟命脈,有效地切斷嚴重違法者的資金鍊條,遏制其投資衝動,解決環境問題,也通過信貸發放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與一些行政手段相比,綠色信貸這樣的市場經濟手段往往非常有效。從今年年初起,在央行和銀監會的指引下,銀行業就已經在有意識地收縮對“兩高”行業的貸款。7月12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通報了銀監會督促銀行業加強貸款“三查”、認真審核“兩高”貸款發放工作情況。截至2007年5月末,全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放中長期貸款1.5萬億元,增幅比上年末下降9個百分點。銀監會有關措施已初見成效。
國家環保總局負責人:綠色信貸已經顯現的作用是逼迫企業必須為環境違法行為承擔經濟損失。現行法律允許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罰款的額度只有10萬元,這樣的處罰與企業偷排結餘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車薪,而綠色信貸在某種程度上豐富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手段。
“綠色信貸”對銀行業是考驗,也是機遇
“綠色信貸”對於我國銀行業,是一個挑戰。越是“兩高”行業,如鋼鐵、水泥等,其貸款需求越大。未來若不加強其環境風險管理,一旦發生給予貸款的企業發生污染事件時,不但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也將損及其債權的收回。實行“綠色信貸”對我國銀行業也是一個契機,銀行機構要下力氣研究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工具。如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推出綠色抵押等銀行類環境金融產品。此外,銀行還應該逐步實施綠色採購、能源效率、廢棄物管理等良好管理實務策略。
中國工商銀行某負責人:工行各行按照“綠色信貸”建設的工作要求,將在9月底前對有融資餘額的所有公司客戶,嚴格對照國家環保標準開展環保依法合規檢查,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和企業,暫停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並將檢查結
果在10月中旬上報總行進行匯總。
“綠色信貸”是環境經濟制度建設“信號彈”
僅僅將“綠色信貸”理解成節能減排的具體實施的手段是不夠的。“綠色信貸”更是一系列環境經濟制度建立的開始。通過這些年來環保總局所採取的一系列環保措施,發動的四次“環保風暴”,包括今年啟動的“區域限批”、“流域限批”等手段,可以看出這樣一條線路:從行政措施,到經濟懲罰,走向法律制度建設。繼綠色信貸之後,環保總局還將聯合財政部、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就綠色財稅、綠色保險、綠色證券進行政策研究與試驗,成熟一項推出一項。
潘岳:可以說,建立制度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目標。“運動式”的執法方式只會是一個此消彼長,“敵進我退”的拉鋸戰。推行環境經濟政策,正是修改遊戲規則的努力。所以,從傳統行政手段到運用經濟手段,再到大規模修訂法律,就是我們接下來要走的路。然而,制度建設可能比“風暴”更為艱辛。它要面對“花瓶”或“令箭”的選擇,要面對不同部門、地方和行業之間的利益衝突,甚至要面對公眾過高的期望與不完美結局之間的尷尬。接下來需要更多的冷靜和堅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