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金

綜援金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畫(簡稱綜援)是香港社會福利制度中的一項入息補助,作為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會福利安全網,由香港社會福利署負責統籌。截至2006年1月,申領綜援個案297,570宗,受助人數539,593人。香港政府在2004/05財政年度的綜援總開支為176億港元。 綜援前身為1993年以前的公共援助計畫(簡稱公援)。

申請資格

2004年1月1日起,申請人必須居港超過7年,並在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多於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輸港勞工、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請資格。18歲以下未成年兒童可獲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會福利署署長也可運用酌情權,批准向個別個案發放綜援金。惟當局於2008年檢討政策,建議18歲以下的,不可獨自申請,必須由父母或照顧者代為申請。

申請人亦需通過入息審查及資產審查。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以及總資產不得超過指定規定限額。

年齡介乎15歲至59歲、身體健康健全的申請人必須同時接受社會福利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計畫,積極尋找全職工作。

綜援金

綜援金本身可分為三部份:標準金額、補助金、以及特別津貼。

標準金額按申請人本身情況而定,60歲以上長者、單親家庭、健康欠佳或身患殘疾的老人和兒童,會獲得不同程度的基本入息補助。 補助金又可細分為三類: 長期個案補助金:連續領取綜援12個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員或申請人本身高齡、傷殘、或有醫生證明健康欠佳,每年可獲發一次長期個案補助金,用作更換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單親補助金:單親家庭或獨力照顧家庭者,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 社區生活補助金: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如獲得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長期護理而沒有居住院舍,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 特別津貼:這類津貼用以應付申請人個人或個別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費、排污費、子女學費等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殮葬費等支出。

社會問題

香港社會一方面關注市民濫用或騙取綜援的個案;但另一方面,受助家庭備受歧視的問題也是社會焦點。

詐欺綜援個案有惡化的趨勢;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統計,經深入調查後確證有詐欺成分的個案2001/02財政年度236宗、總金額涉及1100萬港元,2004/05年則有665宗,總金額涉及3960萬港元。

2006年最受矚目的騙取綜援案件,被告是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的生還者。梁惠淇及其丈夫高忠強在2004年底在泰國旅遊期間遇上海嘯,女方隨海漂流多時終獲救,兩夫婦在香港傳媒前大談生還經驗。但事件卻揭發梁惠淇是綜援申領者,2003年更申報丈夫失蹤,從而領取單親家庭補助金,涉案總金額達113,000港元。證據顯示梁惠淇報稱丈夫失蹤期間,曾離港旅遊9次,但由於離港日數沒有超過指定限期而沒有被社會福利署揭發。梁氏以個人名義申請單親綜援,因此其丈夫的資料未有在社署資料庫出現,當局未有發現破綻。屯門裁判法院於2006年3月3日裁定梁惠淇罪名成立,2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8個月,緩刑2年,及歸還多取的2475元予社會福利署。

騙取綜援海嘯生還者判緩刑

事件揭露社會福利署審批綜援申請人漏洞,但社會團體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接受《明報》訪問表示,這是例外的個案,擔心事件會妨礙有需要人士申請,建議社會福利署加強前線審批人手。

另外,前香港最高法院法官李柏儉夫婦於2003-2005年期間,隱瞞193萬元資產申領綜援,在2007年1月26日被判入獄11個月。年屆82歲的李柏儉及81歲的李夫人,成為全港年紀最大的服刑囚犯之一。懲教署發言人表示,獄中不會對年長囚犯有任何優待。主審裁判官李瀚良批評,社會福利署的評估機制存在漏洞並且容易被濫用。員工機構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陳振華同意機制存在漏洞,並表示人手短缺是導致調查不足的主因:“負責調查的部門員工有1600多人,每年卻要調查30多萬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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