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資訊
書 名: 經濟法基礎全程應試輔導(初級會計資格)(2009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用書)
作 者: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用書編審組
出版時間: 2008
ISBN: 9787802490994
開本: 16
定價: 32.00 元
目錄
第一章經濟法概論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三章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四章流轉稅法律制度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五章所得稅法律制度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六章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七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第八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考點精講及真題解析
本章同步自測題
本章同步自測題參考答案與解析
……
文摘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徵
(1)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
(2)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法、行政規章、國際條約等。
(1)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和地位僅次於憲法,是制定其他規範性檔案的依據。
(3)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其地位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5)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二者都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據自治權制定的,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6)特別行政區的法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7)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2種,前者由國務院所屬部委依法發布,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後者由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發布,但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也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也是我國法的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