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本範疇的整體主義解釋

一、法學方法論的內涵 一、個體主義方法論 二、整體主義方法論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4月1日)
叢書名: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列
平裝: 278頁
開本: 16開
ISBN: 7561525478
條形碼: 9787561525470
尺寸: 23 x 17 x 1 cm
重量: 381 g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純理論研究的經濟法學術著作,其根本性的創新之處在於,通過對法學方法論的系統的探討,結合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社會意識以及法律觀念,總結抽象出經濟法與既有的主流部門法的根本不同在於觀念及方法論的不同。在作者看來:目前主流法學理論的基本觀念產生於西方的文藝復興時期,其社會觀念和方法論是個人主義的,即社會是平等的、具有自由意志的個人構成的,社會只有其名而無其實,社會或國家的達成只不過是一種“契約”,因此其存在的合法性在於保護個人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法律的核心是以個人權利(或利益)為中心。而現代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社會分工高度發達的基礎之上,而因分工產生的相互依賴性又使社會猶如一個有機整體,這決定了經濟法的社會觀念和方法論是整體主義的,即社會是由具有一定價值共識的、又有不同能力和功能的個體互動構成的有機體。社會是歷史地生成的並不斷成長的客觀存在,個體雖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但社會是先於個體而存在的,或至少是與個體共生的,且社會整體對個體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個人生存和發展的狀況取決於其所處的社會。這就決定了法律的重心在於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了更好地保障社會利益,法律賦予個體權利,但賦予其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使其更好地履行社會義務。因此,在經濟法中個體並沒有天賦的權利,所有的權利都是以一定的義務(有潛在的和顯現的)為基礎的,是“義務權利”。所以,在作者看來,經濟法學實則是法學思維範式的轉向,或者說是法理念和方法論的革命的結果。因此,現今源於西方主流的、以權利為中心的個體主義法理論已不能給經濟法合理的解釋,而必須以整體主義的“義務權利”論來解釋和建構經濟法及經濟法理論基礎。

目錄

叢書總序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整體主義方法論與對象
第二節 片面的觀念與跛足的主流
一、主流法學的觀念
二、主流觀念之不足
第三節 一種整體主義視野的經濟法輪廓
第一編 方法論
第二章 經濟法學方法論一般
第一節 方法論一般與經濟法學方法論
一、方法論和方法
二、經濟法學方法論一般
第二節 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幾種哲學
一、實證主義
二、規範主義
三、買用主義
四、創造的綜合
第三節 科學發現方法論
一、波普爾的批判理性主義
二、庫恩的歷史主義
三、拉卡托斯的科學研究綱領方法論
第四節 社會科學方法論
一、實證分析和規範分析
二、個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主義方法論
三、社會學方法論與經濟學方法論
第五節 關於方法論還要說的話
一、法學方法論的內涵
二、法學方法論的二元性及多層次性
三、法學方法論的功能與作用
四、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與西方法學方法論的關係
五、中國傳統哲學的方法論意義
第三章 經濟法的基本方法論——整體主義方法論
第一節 經濟法的社會觀
一、兩種對立的社會哲學觀念
一、經濟法的社會觀——合理的整體主義
第二節 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
一、個體主義方法論
二、整體主義方法論
第三節 衝突辯證法與和諧辯證法
一、衝突辯證法
二、和諧辯證法
第二編 價值論
第三編 本體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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