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制度。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按照縣政府有關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定進行界定。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屬於規範性檔案範疇的,適用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縣政府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配合縣政府法制部門做好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決策承辦單位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階段應當通知本單位的法制機構參加;為提高工作效率,縣政府法制部門也可以參加該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縣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應當一併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和決策備選方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和必要性、可行性說明,以及決策的成本效益風險分析);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有關徵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五)應當進行專家諮詢論證的提供諮詢論證材料;應當舉行聽證的提供聽證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決策承辦單位對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在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將該決策備選方案和相關資料轉給縣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縣政府法制部門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八條 縣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徵求意見以及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諮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第(二)、(三)、(四)項規定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第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採取上述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所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縣政府法制部門的工作。
第九條 縣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情況複雜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縣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時限完成。
第十條縣政府法制部門認為決策備選方案仍需補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請縣政府或者徑直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辦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對縣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提交依據。
第十一條縣政府法制部門向縣政府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違法、部分合法或違法的意見及理由、依據,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對與決策承辦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縣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條縣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縣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並就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作說明。
第十四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的經費,由縣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由縣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含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其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的具體辦法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縣政府對具體政務事項進行處理,可以根據需要交由縣政府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對具體政務事項的法律審查參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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