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節約、保護與合理配置,在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的同時,逐步實施采水和用戶用水節約監控,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縣水務事業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等涉水方面的內容組織論證工作。編制全縣水務系統部門預算。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工作;負責審批核准擴大用水範圍或改變用水性質、用水平衡測試結果、維修自建井項目、縣區內開鑿新井及鑿井隊伍資質工作。
(四)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縣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規定,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管、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江河道和工程管理範圍內挖砂、石、取土、淘金及占、挖、建項目的審批。
(七)負責供水行業管理。負責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供水設施的審批;指導、監督、檢查全縣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水質、水量、水壓)以及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情況,保障飲用水安全。
(八)負責本縣江河(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分洪區、滯洪區)等水域、岸線、堤防和水利工程及其保護用地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江河(包括灘涂)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九)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及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處理部門間、行政區域間在水利規劃、建設、運用中出現的矛盾和水事糾紛。
(十)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水利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組織和協調城鎮建設中涉及水利設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審查安排全縣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建設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對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技術質量進行監督。
(十二)負責推進本縣水務系統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與交流;組織、指導全縣重大水務工程項目對外合作工作;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三)管理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制定全縣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縣城供水、人畜飲水工程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參與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農村改水;組織受益鄉鎮和農民多渠道籌資,進行農田水利、城鎮供水、防病改水和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利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審批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十五)負責組織收繳各項政策性水務規費(防洪、水資源、砂石、供水、排水、占堤等收費),參與水務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指導水務各行業的多種經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六)負責全縣河道、堤防、澇區、灌區的管理、養護、整治工作;組織實施防、排、灌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管理全縣水務、水文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和管理水務隊伍建設。
(十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管理全縣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