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紹興市區城鎮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的意見

按《居民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和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非在校學生(兒童),應到指定銀行繳費,不再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繳費。 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在校學生(兒童),其繳費方式不變。 參保人員申報繳費的其他事項,仍按《居民醫保辦法》和《未成年人醫保辦法》的規定執行。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紹政辦發(2008)65號
發布日期:2008-4-9
執行日期:2008-4-9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試點工作,經市政府研究,現就完善《紹興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辦法》)和《紹興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醫保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財政補貼標準
從2008年醫保年度(醫保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起,《居民醫保辦法》規定的老年居民財政補貼標準從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300元,其他參保人員財政補貼標準從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二、建立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費用部分報銷制度
根據“大病進醫院、小病進社區”的精神,對按《居民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在市區定點街道(鄉鎮)衛生院(含下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下同)門診就醫的,其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可報銷15%.門診醫療費用實行參保人員就醫按報銷比例即時扣減、財政定額補助醫療機構的辦法。定額補助標準由市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商定,報市政府同意後確定。
各街道(鄉鎮)衛生院的具體補助額根據該醫療機構服務區域內實際參保人數和實際門診診治人數等情況確定。
三、調整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資金支付標準
從2008年醫保年度起,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其住院醫療的醫療保障資金支付比例不再區分6周歲以上和以下檔次,統一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規定的6周歲以上的支付標準執行。
四、調整繳費時間和繳費方式
市區城鎮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費每年的繳費期調整為5月1日至6月20日。外地新生到紹興市區學校(含幼稚園,下同)就讀的,其首次繳費期仍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按《居民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和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非在校學生(兒童),應到指定銀行繳費,不再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繳費。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在校學生(兒童),其繳費方式不變。
參保人員申報繳費的其他事項,仍按《居民醫保辦法》和《未成年人醫保辦法》的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按《居民醫保辦法》連續參保的人員,每兩年可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組織健康體檢年份新參保的人員,也納入當年體檢範圍。
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在校學生(兒童),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具體由教育部門組織實施;並實行意外傷害補充保險,實施社會化運作,所需資金從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
市區非農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再參加《居民醫保辦法》。
對城鎮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按《紹興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第79號令)的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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