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縣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對外開放步伐,調動鄉(鎮)、部門及各界人士參與我縣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縣委、縣政府對引進資金到我縣進行經濟社會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二條 縣財政單設獎勵基金專戶,對招商引資獎勵經費予以保證。
二、引資界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資,是指我縣以外的資金(資本)。包括國內外個人、團體或組織,以合作、合資、獨資和租賃場地、廠房等形式投資我縣的縣外資金。不包括由縣財政擔保的各類借款以及原有項目增資部分。
第四條 引資中介人是指為我縣招商引資的機構、企業和自然人。中介人引進的項目必須在紫雲自治縣註冊納稅。
三、獎勵對象
第五條 獎勵對象為為我縣地方經濟社會建設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所有中介人,以及在引進資金興辦項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級部門和鄉(鎮)。包括:
1、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招商引資中介人;
2、引進本縣行政區域以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紫雲投資興辦企業和社會事業的國內外公民、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3、除工作職責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
四、獎勵標準
第六條 引進國內外企業或個人來我縣興辦獨資項目(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限制的項目、礦產資源開採項目、房開項目除外),形成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自(企業)投產(營業)之日起,按企業上繳稅收3%的比例連續獎勵三年。
第七條 引進項目屬於高新技術或世界500強企業、全國100強企業,經省、市有關部門審定後,形成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自(企業)投產(營業)之日起,按企業上繳稅收4%的比例連續獎勵三年。
第八條 鄉(鎮)引進項目並具體組織實施的,企業上繳縣級稅收實行七三分成,即:鄉(鎮)分成70%,縣分成30%;縣級引進項目落戶鄉(鎮)的,企業上繳縣級稅收實行三七分成,即:鄉(鎮)分成30%,縣分成70%。
第九條 對招商引資先進集體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責以外招商引資先進個人視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同一項目獎金累計不超過10萬元。
五、引資者身份認定
第十條 引資者在外來企業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前,必須獲得由出資者出具並簽署的委託其開展投資引薦事務的委託書和項目有關資料,並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縣招商局辦理引資身份登記確認手續,做好引資者身份備案。縣招商局必須為引資者做好相應的服務,及時告知引資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對同一投資者的引資人,一般只認定第一引資人。如投資者委託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視為一個引資團隊,引資團隊申領獎勵金須書面委託其中一人申請辦理,獎金分配由引資者自行商議。項目一經備案或考核認定,原則上不能再變更中介人。
六、獎勵申領程式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招商局、發改局、經貿局、環保局、建設局、審計局、財政局、國土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統計局、物價局、監察局、人勞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的引資確認、獎金審定及相關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獎勵審定工作會議,審定獎勵事項。
第十三條 縣招商局受理、審查、確認獲獎事項,須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報縣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獎勵給引資者的獎金應依法納稅。
第十五條 縣監察局、審計局對招商引資專項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對虛假引資騙取獎金者,如數追回獎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獲得獎金的中介人由縣委、縣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紫雲自治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0九年三月五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