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為規範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黔府發[2008]26號)檔案要求,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主要內容

一、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

(一)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道路交通規劃;

(二)城鎮重大改造項目;

(三)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環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

(四)制定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眾利益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六)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配合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做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為提高工作效率,決策承辦單位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階段,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參加該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四、決策承辦單位向縣人民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和決策方案說明(含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決策成本效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

(三)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材料;

(四)有關徵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五)專家諮詢論證材料、聽證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對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五、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審查:

(一)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六、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諮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或建議;

前款(二)、(三)、(四)項的工作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定的時限內。

七、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收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決策方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情況複雜的經縣長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縣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時限完成審查工作。

八、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認為決策方案需要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辦理,決策承辦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對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材料。

九、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合法或者部分違法的意見和理由、依據,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對與決策承辦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縣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縣人民政府不予作出決定。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十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並應就合法性審查情況作出說明。

十二、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由縣財政安排解決。

十三、各鄉鎮、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四、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機構

紫雲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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