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鄉鎮船舶建造備案制度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嚴把鄉鎮船舶運輸準入關,淘汰低標準、低質量船舶,提高鄉鎮船舶航行安全性、可靠性,預防和控制發生水上運輸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鄉鎮船舶是指涉水鄉鎮、村、村民用於農業生產、生活,在本轄區或相鄰鄉鎮、村之間航行,不參加社會營業性運輸的船舶(不包括漁船)。
第三條鄉鎮船舶的建造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民眾、依法管理”的原則,鄉鎮船舶建造管理工作由涉水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本轄區統一、合理規劃、指定鄉鎮船舶建造點;
(二)負責對鄉鎮船舶建造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資質審查、批准;
(三)負責對本地鄉鎮船舶的使用進行調控;
(四)與所屬行政村簽訂水上安全管理責任書,將船舶建造納入鄉鎮、村安全生產工作日常管理;
(五)建立健全本轄區鄉鎮船舶建造管理台帳、檔案。
第五條涉水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明確專門人員對鄉鎮船舶建造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涉水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鄉鎮船舶建造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造船行為,取締未經批准設定的鄉鎮船舶建造站、點。
第七條涉及鄉鎮船舶製造的單位或個人至少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船舶構造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能繪製船舶基本構造、設計圖紙;
(二)用於建造船舶的材料應經檢驗合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作業地點;
(四)有一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
(五)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建造鄉鎮船舶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當事人向當地行政村申請,經村級組織審核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二)當事人應註明建造船舶的使用性質,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和近期照片;
(三)經審核、批准後,持批准文書到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建造地點實施建造;
(四)船舶建造完畢經檢驗合格後,建造單位要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各鄉鎮管理部門對建造完畢的船舶進行編號、登記、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鄉鎮船舶的船名牌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製作、編號、發證,船名牌的標準至少是長350mm,寬115mm,製作尺寸可大於該標準。船名牌應安裝或張貼在船舶醒目位置。船名編號按3位數。即:ⅩⅩ縣ⅩⅩ鄉(鎮)001號自用船。
第十條鄉鎮船舶的船員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進行培訓、考試、發證,證書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證書的格式和內容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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