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實施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暫行辦法

建立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的對象。 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的對象必須是戶籍在我縣的優撫對象。 建立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後的補助標準。

第一條 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是指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的一種經費投入自然調節機制,是保證優撫對象提高生活水平的一種長效機制。實行國家撫恤,地方政府補足的原則,這種機制以縣為單位建立。
第二條 建立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的對象。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精神,我縣建立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的對象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現役義務兵家屬。“三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在享受提高的定期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經鄉鎮社會事務辦調查,縣民政局審核後,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決。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的對象必須是戶籍在我縣的優撫對象。
第三條 建立撫恤補助自然增長機制後的補助標準。“三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軍人撫恤金,以上年度中央及省制定的撫恤補助標準為基數,按照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淨增加值作為增長比例予以提高,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解決。
第四條 現役義務兵在服現役義務(二年)期間家庭優待金,以上年度優待標準為基數,按照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淨增加值作為增長比例予以提高。另外,在西藏服役的義務兵,每年增加100元家庭優待金。
第五條 自然增長年限為每年一次。每年年初,縣民政局以縣統計局提供的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和淨增加值為基數,及時調整當年的撫恤補助標準(但農民人均純收入出現負增長時,所定標準不作調整),編制自然增長人員名冊,送有關部門實施。。
第六條 撫恤補助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通緝期間,停止一切撫恤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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