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須持有我縣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2平方米(家庭成員中屬農業戶口的配偶、子女納入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數);
3、享受納雍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面積核定
1、下列住房核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長期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已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拆遷安置住房;
(5)採取貨幣補償方式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原住房面積;
(6)其它應核定為住房使用面積的。
2、下列住房不核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
(1)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戶口掛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房居住二年以上的;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其它不應核定為住房使用面積的。
(三)受理程式
1、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由戶主代表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程式提出書面申請,並將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經初審符合條件後領取申請表和《低保回執證明》。
申請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請報告、申請表;
(2)家庭實際居住人口的身份證、戶口簿、現有住房租賃契約或產權證複印件;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複印件;
(4)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的住房或是否享受房改政策的相關證明;
(5)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
2、登記建檔
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收到申請家庭提供的申請、申請表、低保回執證明等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建檔。
3、調查覆核
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應在20個工作日內負責對本轄區的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出具相關調查報告。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公示
經調查核實後,符合廉租住房安置條件的,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在由申請人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審批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縣廉租住房領導小組審批,並進行公告。廉租辦按照本縣符合廉租住房安置條件申請家庭的數量,下達廉租住房安置計畫,廉租辦負責對本轄區的申請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對實物配租的家庭進行安置,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二、住房保障標準和保障方式
(一)保障標準
1、人口計算
保障人口的計算是以家庭成員中享受納雍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為準。
2、面積計算
(1)對無房的家庭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進行保障。(今後隨著人均住房面積的增減作調整,下同)。
(2)對有私房的家庭,核實原私房面積後,按差額保障至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
(二)保障方式
1、租賃住房補貼
廉租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按契約約定交納租金。
我縣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公布的市場房屋租金指導價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所承租房屋租金超過補貼數額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擔;單人一戶者按2人標準補貼,2人戶家庭按2.5人標準補貼,3人戶(含)以上家庭按實際人口補貼。
實行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租賃的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租賃的房屋必須具有合法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公房的憑證;
(2)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後不造成自己居住困難;
(3)出租人必須保證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
2、實物配租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需救助的家庭。由廉租辦按保障標準與人員結構提供相應普通住房輪候配租;以上家庭也可選擇租賃住房補貼。
3、租金核減
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三、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監督管理制度,由縣財政局與縣建設部門共同制定本轄區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籌措及管理規定。我縣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廉租住房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建設部門主管廉租住房資金的發放審核;縣財政和監察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使用。
四、住房保障的實施
(一)住房保障程式
1、經審批確定為廉租住房安置的家庭,由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發放《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通知》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
2、確定為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住房承租,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協定後,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須報縣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憑《房屋租賃契約》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與保障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並辦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證》(以下簡稱《補貼證》)。配租家庭持《補貼證》及身份證按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3、確定為實物配租的家庭,須與房產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4、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當報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經審核登記備案後,向產權單位申請租金減免。
(二)住房保障排序
1、申請家庭的住房保障排序,按受理日期先後確定。
2、縣廉租辦根據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每年的資金安排,確定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戶數。
3、住房保障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申報,經調查核實後,符合條件的,由縣廉租辦進行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三)住房保障約定
1、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可以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2、已進行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交納租金。
五、住房保障的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廉租辦收回其承租的廉住房,提高租金標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停止租金核減:
1、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擁有私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本縣廉租住房規定標準的;
5、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明的;
6、將租賃住房補貼挪作他用的;
7、偽造《房屋租賃契約》的;
8、戶口遷出本縣的;9、其他應取消資格的行為。
(二)實物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改變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質;
2、將廉租住房轉租或者變相轉租、轉借;
3、將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三)住房保障家庭違反上述(一)、(二)條款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障家庭遷出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停止租金核減,並按《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時間由縣廉租辦根據實際具體確定,分期分批發放。
六、覆核制度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報縣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提高租金標準,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二)覆核內容:
(1)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民政救助)等狀況;
(2)廉租住房的使用情況。根據覆核情況作出處理意見,填寫《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覆核表》、《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覆核表》並存檔備查。
(三)各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每年的覆核結果進行公示。
七、有關情況的處理
(一)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領取《廉租住房安置通知》後,在3個月內未來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作自行放棄處理,取消當年輪候。
(二)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住房保障期間將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差額進行保障。
(三)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將私房出售後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一律不予受理申請廉租住房。
八、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適用於納雍縣城區。
九、本實施細則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