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3+1”功能

納稅籌劃的“3+1”功能,是由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葛長銀副教授提出的“3+1”成本控制新體系的又一個分支。“3”包括消除重複納稅、減輕高額稅負和用足優惠政策三項功能,也是為企業起到“立竿見影”籌劃效果的功能;“1”即為防範稅收風險的功能,也是保證企業“長治久安”的功能。

作者簡介

葛長銀,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中工國際獨立董事;國內最具影響力的實戰派財稅專家之一;撰寫《大眾會計學》,開會計普及之先河;所著《領導者會計學》被中共中央黨校選為幹部培訓教材;倡導“扎得深才能長得高”的“樹根”理論;主持完成財政部、審計署等多項國家級研究課題;曾兼任搜狐、用友等多家知名公司的財務顧問或諮詢專家,常年擔任多家諮詢公司的資深培訓師;為幾十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民營企業做過管理諮詢、幹部培訓、戰略規劃以及合作研究。《人民日報》、《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中華讀書報》以及中共黨建類權威刊物《現代領導》等重要媒體對其成果進行過專訪報導。

文章原稿

談納稅籌劃的“3+1”功能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葛長銀
經過對多年實踐經驗的歸納和總結,我們把企業納稅籌劃的功能歸結為“3+1”。“3”包括消除重複納稅、減輕高額稅負和用足優惠政策三項功能,也是為企業起到“立竿見影”籌劃效果的功能;“1”即為防範稅收風險的功能,也是保證企業“長治久安”的功能。我們分別用實際案例來解說這些功能。
先說“3”。
(1)消除重複納稅
從國際來看,大家都反對重複納稅,各國以及各國之間,也都在修改、完善稅收政策消除重複納稅,但問題是,經營現實中總是存在重複納稅。比如在我國,就存在重複納稅的死角。歸結其原因有二:一是一些企業由於交易方式存在問題,稅就交重了;二是國家稅收政策確實導致了重複納稅,例如,自然人股東從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這就是稅後稅,顯然是重複納稅。
納稅籌劃的功能之一就是消除或減輕類似的重複納稅,試舉兩例來解決上述兩類問題。
1)運用三方契約消除重複納稅
這是我們給某建築設計單位做的一個案例,籌劃效果是:消除60%的重複納稅。
這個單位除了繪圖,還搞些工程建設,也有承接一棟大樓,免費贈送圖紙的業務。我們給這個單位做財務諮詢時,曾下到業務部門訪談,就發現一個讓他們也納悶的問題:
他們承建一個鍋爐房,契約總價款為1 000萬元,其中鍋爐價格600萬元。他們的實際收入是400萬元,但要按1 000萬元納稅,繳納的營業稅為:
1 000萬元×3%=30萬元
這600萬元的鍋爐款顯然是重複納稅,但他們的契約是1 000萬元,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就應該如此重複納稅。
我就問他們:“這鍋爐你們中間賺錢不?”
“不賺。都是市場明白價,我們不能這樣賺甲方的錢。”
“既然不賺,你們這個契約簽得就有問題。”
我們修改了他們的交易模式:簽訂三方契約,他們這個施工企業負責施工,契約價款為400萬元;鍋爐廠負責供應鍋爐,契約價款為600萬元。則他們應繳納的營業稅為:
400萬元×3%=12萬元
在鍋爐廠繳納的稅金沒有變化的前提條件下,施工企業的稅負由30萬元降低到12萬元,降低率為60%,實屬可觀。
需要交代的是:建築業的營業稅是依據營業額和稅率計算的,營業額是指建築企業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收取價款,就不涉及稅收。但現實中由於存在工程項目“轉手”等現象,一些企業存在代收款項,這就產生了重複納稅。三方或多方契約的作用就是減少款項的周轉。消除了代收款項,也就消除了重複納稅。
2)精算獎金和分紅能減輕重複納稅
這是我們給外地某一民營企業做的諮詢項目,籌劃效果是:減輕20%以上的重複納稅。
稅後利潤給自然人分紅再交納個人所得稅顯然是重複納稅,但國家稅收政策就是這么規定的,政策不變,企業就應遵照執行,依法納稅。但我們如果把賬算清楚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重複納稅。
我們都知道:獎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按工資薪金納稅,有起征點扣除;分紅在企業所得稅稅後發放,按20%的稅率納稅,無任何扣除。這裡邊就有一個納稅均衡點:發多少獎金(X)交納的稅(Z)與發多少分紅(Y)交納的稅(Z)是一樣的。
找到了這個均衡點Z,如果納稅額小於Z,我們就發獎金,因為此時獎金的適用稅率低於20%,若是分紅就要按20%的稅率納稅;如果納稅額大於Z,我們就分紅,因為分得再多,稅率都是按20%計算,若是發獎金就要按大於20%的稅率計算納稅。
找到了這個均衡點Z的麻煩在於:獎金與工資要按月合併納稅,各個企業的工資水平又有差別,就是一個企業的不同股東的工資也有差別,所以這個均衡點每個人是不一樣的;獎金可以在稅前列支,能減輕企業所得稅,若是分紅就生產不了抵稅作用。這又是一個要考慮的比較因素。
我們曾給外地一家民營企業做過一個諮詢項目。這個企業的基本情況是:有七個股東,全部是私人股份,董事長是大股東;在企業就職的股東們每月拿一份工資,沒有獎金,但享受年終分紅。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比如讓領錢的股東拿發票來沖分紅款逃稅等)。
這個企業還有上市的雄心壯志,但就這個財務狀況顯然不夠格。老闆也有擔憂,但治理無從下手。後來我們針對這個問題提出如下諮詢建議:要消除稅收風險,就必須停止股東們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建議股東們與其他員工一樣,享受獎金的待遇,把部分分紅轉化為獎金(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獎金可以進稅前,對企業更有利);為了與企業全年效益掛鈎,獎金可以先提取不發放,年終統一核算後再確定實際發放額。
按照我們的建議,這個企業在消除稅收風險的同時,也減輕了20%多的重複納稅,可謂一舉兩得。
所以,在對待獎金和分紅的問題上,要讓財務人員算一算,如何發放更合算,做到一舉兩得,減輕了稅負又沒有風險。
(2)減輕高額稅負
造成企業高額稅負的原因大致也有兩個:一是因為企業不熟悉稅法,把不該交納的稅糊塗地交了,造成的高額稅負;二是因為企業把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混合在一起,不加區別,把本來適用低稅率的業務按高稅率納稅了,也造成了高額稅負。
納稅籌劃的第二個功能就是減輕高額稅負,試舉兩例:
1)分別簽定租賃契約減輕高額稅負
這是我們給某國有企業做的案例,籌劃效果是:減輕35.29%的高額稅負。
企業租賃大都涉及房屋租賃,例如計程車間、廠房,出租賓館、門面房等,都和房屋有關。涉及房屋出租,就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納房產稅。但這些出租內容又不僅僅是房屋,還有房屋內部或外部的一些設施,比如機器設備、辦公家具、附屬用品等。稅法對這些設施不徵收房產稅。但是,如果這些設施與房屋不加區別地同時簽在一張租賃契約上,那設施也要交納房產稅。很多企業的稅負,就是這么糊塗地高上去的。
我們接觸的某一國有企業,要把下屬一家開工不足的工廠出租給一家民營企業。雙方談定廠房連同設備一年的租金是2 000萬元,然後簽訂了租賃契約。內容大致是:甲方同意將廠房連同設備租給乙方,乙方支付廠房和設備租金一年2 000萬元,簽訂契約後,乙方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按照這個將廠房連同設備一起出租的契約,甲方要繳納的房產稅為2 000萬元乘以12%,即240萬元房產稅;繳納營業稅為2 000萬元乘以5%,即100萬元,合計為340萬元。也就是說,依據這個契約,機器設備也交納了12%的房產稅。這有點冤。
出租工廠的第一年,這個企業老老實實(因為不知道冤)地交納了340萬元的稅款。但在第二年——找我們諮詢之後,他們的出租契約就“相見恨晚”地改變了:把一個租賃契約改變為兩個租賃契約——廠房出租契約與設備出租契約。內容大致是:甲方以每年1 000萬元的租金出租廠房,以每年1 000萬元的租金出租設備。
雖然兩項租金合計仍為2 000萬元,但最終因設備出租不涉及12%的房產稅,納稅總額因契約改變隨之發生明顯改變:甲方出租廠房繳納的房產稅為1 000萬元乘以12%,即120萬元;設備出租不涉及房產稅即節約了120萬元;繳納的100萬元營業稅不變。這樣甲方總體納稅就從340萬元減少到220萬元,稅負減輕了35.29%。
對於徵收的特殊稅種,我們在交易時,應當充分了解稅法規定,把不涉及該特殊稅種的內容分開,就能減輕稅負。
很多企業,例如出租廠房的、出租賓館的、出租門面房的,因聽了我們的課、看了我們的書,或找我們做諮詢,都如此分簽了租賃契約,且受益匪淺。
2)業務分開經營減輕高額稅負
這是我們給北京某民營企業做的案例,籌劃效果是:讓公司減輕40.94%的稅負。
業務分開經營,就是把適用低稅率的業務從高稅率業務中獨立出來,單獨成立公司,按適應的低稅率納稅,從而減輕高額稅負。
我們曾給中關村某科技公司做過類似諮詢。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銷售科技含量高的電子設備,同時又為客戶提供常年技術指導和諮詢業務。銷售電子設備的收入要按17%的稅率交納增值稅,技術指導和諮詢業務本來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但因與銷售電子設備裹在了一起,屬於混合銷售,也要按17%的稅率交納增值稅。
做諮詢的那年,該公司的基本財務數據如下:全年實現不含稅銷售額2 000萬元,取得技術諮詢收入800萬元;全年取得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金是270萬元。當年公司的納稅總額為186.24萬元,具體如下:
銷售電子設備應該繳納的稅金=不含稅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金
=2 000萬元×17%—270萬元
=340萬元—270萬元
=70萬元
技術諮詢收入應該繳納的稅金=不含稅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金
=800萬元÷(1+17%)×17%—0
=116.24萬元
這個公司僅增值稅的稅負就達到7%(納稅額÷收入額)。這種納稅負擔明顯過重。
我們的諮詢建議是:把適用5%的低稅業務(技術指導和諮詢)分離出來,另外設立一家技術諮詢服務公司,專門負責客戶的常年技術指導和諮詢業務,辦理地方稅務登記,向客戶開具服務業發票,向地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使服務收入真正享受到5%的營業稅稅率。
我們用當年的數字做了一個測算,減輕稅負如下:
老公司繳納的增值稅為:2 000萬元×17%—270萬元=70萬元
新成立的技術諮詢公司繳納交營業稅為:800萬元×5%=40萬元
兩個公司總體納稅110萬元,減輕稅負76.24萬元(186.24萬元—110萬元),稅負減輕率為40.94%。這個效益有時是經營活動也難以達到的。
(3)用足優惠政策
一些企業不知道“用足優惠政策”、合法獲得稅收效益的原因也有兩個:一是一些企業(小型民營企業居多)壓根就不知道國家有哪些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或者根本不關心國家的稅收政策;二是一些企業知道國家有稅收優惠政策,但不清楚如何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合法獲利。於是,為了少交稅,一些企業就選擇了胡來,用違法亂紀的方式冒險偷逃國家的稅款,很多企業因此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而這些風險隨著國家監管的完善,遲早會爆發。
我們認為,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不僅要套用,而且應該用足,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合法地節約納稅成本,合法地為企業、為員工謀福利。
納稅籌劃第三個實用的功能就是引導企業用足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試舉兩個經手的案例:
1)年終獎發整數就用足了[2005]9號檔案
這是我們給某央企做的案例,籌劃效果是:整體節約了18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年終獎按發放額除以12個月來確定適應稅率,那么發放多少就必須引起企業足夠的注意。因為多發1元錢,就可能多交幾百元、幾千元甚至是幾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某企業要發年終獎,有的員工很高,個人所得稅也“讓人哆嗦”。企業就諮詢我們,目的也很直白:少交稅。我就讓他們拿來一張白紙,在紙上邊劃邊講解:
張某獲得年終獎6 000元,李某獲得年終獎6 001元。兩人的適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
張某的年終獎6 000元除以12個月等於500元,適應稅率為5%,沒有速算扣除數。張某應納稅額=6 000元×5%=300元
李某的年終獎6 001元除以12個月等於500.08元,適應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李某應納稅額=6 001元×10%-25元=575.1元
因為多領1元年終獎,李某除以12後超過500元,就適用10%的稅率,比張某多交275.1元的個人所得稅。
再例如,張某獲得年終獎240 000元,除以12後,適用稅率為20%;李某獲得年終獎240 001元,除以12後,適用稅率為25%。那么,因為多領1元年終獎,李某比張某多交11 000.25元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在發放年終獎時,要對照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表,考慮除以12個月份,確定發放額,最好發足額的整數,也就是正好除盡,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比如6 000元(適用稅率為5%),24 000元(適用稅率為10%),60 000元(適用稅率為15%),240 000元(適用稅率為20%),480 000元(適用稅率為25%),720 000元(適用稅率為30%),960 000元(適用稅率為35%),1 200 000元(適用稅率為40%)。千萬不要多發那1元錢甚至是6分錢,因為這6分錢除以12後,仍然可以進位成1分錢,這1分錢可以讓你的年終獎的適應稅率提高5%。這1分錢在理論上稱為臨界點。
他們的財務人員高興地說:是不是發整數?
我說:對!是發適合各檔稅率的整數。也就是注意臨界點,就用足了稅收優惠政策。
後來,這個企業節約了18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依據目前我們的國情,積極主動納稅的企業不多,都想儘量地少交稅。但關鍵是少交的方式要合法,不然就要承擔稅收風險。而合法地少交稅的方式之一,就是用足國家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2)嚴格執行相關政策也就用足了稅收優惠政策
這是我們給雲南某糖廠做的案例,籌劃結果是:員工不用納稅了。
我們給雲南這個“夕陽西下”的糖廠做企業發展戰略(包括上市)時,下廠區做調研,為當地的物價水平之低大發感慨:10元錢,三個人可以吃一頓有四個炒菜的午飯(米飯隨便吃,不要錢),還能喝一瓶苞谷酒(高度白酒)。也正是這低物價和當地淳樸的人們,觸動了我們,想順便為糖廠的員工做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糖廠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屬於季節性生產企業,一年只有四個月生產期間,生產期間三班倒,忙得沒日沒夜,職工平均工資為3 400元/月;其餘八個月,職工沒事幹,每月發300元低薪。當時當地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是1400元。
糖廠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是這樣的:
生產期間,企業每位職工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3 400-1 400)元×10%-25元=175元
四個月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共700元。
其餘八個月領取的300元因不到起征點,不納稅。
其實這樣代扣職工個人所得稅是沒有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明文規定:對於季節性生產企業,可以採取年薪制,也就是把一年的收入平均到12個月,來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一般是按上年工資水平預交當年每月的個人所得稅)。糖廠的財務經理整天喝得東倒西歪的,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優惠政策。
於是,我們建議他們實行年薪制,節約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按照我們的設計,員工的納稅情況是這樣的:
每月平均工資=(3400×4+300×8)÷12=1333.33元
沒有達到1400元的起征點,不納稅。為此,在新的年度,我們為糖廠員工每人每年平均節約個人所得稅700元。這個錢數,在當地可供幾個孩子念書。
納稅籌劃上述三個功能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的“無知”問題——包括對國家稅法的無知和對納稅籌劃技能的無知。企業有知,肯定就有畏了;企業有畏,我們就可以轉到下一個話題了:納稅籌劃防範稅收風險的功能,即“3+1”當中的“1”。
防範稅收風險是納稅籌劃的綜合功能,也是依附前三個功能的一個功能。他們的關係是:沒有“3”的功能,就沒有“1”的功能;“3”功能發揮作用了,“1”這個功能就自然發揮作用。
依據我國企業目前的納稅現狀,我們認為:企業的風險除了來自市場經營外,還來自稅收。因為很多企業在納稅方面存在“蠻幹”的行為,尤其是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偷逃稅款的現象經常發生。在稅收控制越來越嚴的環境中,特別是2008年新稅法實施後,內資企業稅率降低,稅務稽查力度肯定加強,這些企業就存在很大的稅收風險。
企業在追求減輕稅負的同時,又要防範稅收風險,就必須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籌劃防範稅收風險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促進企業改變偷逃稅款的惡習。
偷逃國家稅款是一個惡習,這個惡習也是企業在“兒童”或“青少年”階段的一個“適齡現象”,就像我們小時候流鼻涕或吃手指頭。但企業在走向“壯年”的過程中,就必須逐步改掉這些惡習。沒有哪個偷逃稅款的企業能夠做得長久,倒有不少企業因偷逃稅款而被罰、遭受重創甚至夭折。逃了點稅,卻葬送了企業的前程,這不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都是划不來的。
正如一個問題少年,沒有關愛和引導就會走向邪道一樣,一些處於創業階段的企業,在與國家進行稅收博弈時,沒有合法獲利的指引,也會採取非法手段。推廣納稅籌劃,給企業獲得稅收效益指出一條合法道路,就能把那些走邪道的企業拉過來,促進企業改掉偷逃稅款的惡習,健康成長。
我們曾通過分拆業務的方式,給一個高稅負的高科技企業減輕了40%多的稅負。企業老闆有點激動地說:打死我也不會偷逃稅款了!這樣多塌實,稅交得不多,公司承受得起,沒有必要再做假了。現在就是舉報檢查,我也不怕。
這位老闆的話道出這么個道理:有正道,沒人願意走邪道。企業也然。
2)促進企業學習稅法
納稅籌劃的主要依據之一是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正確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就必須了解稅法、熟悉稅法或掌握稅法。所以,納稅籌劃能促進那些不關心國家稅法的企業學習稅法。
有例為證。2002年初春,我們第一次去雲南某企業做諮詢時,介紹了納稅籌劃、合法獲利的概念;相隔十幾天,我們再到那個企業,他們已經成立了稅務科,專門負責收集稅收資料,熟悉、領會,為企業所用。
看得出,如果是合法獲利,哪個企業都會積極主動。
如果企業都依法行事,自然會減少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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