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事名稱
賽事時間
2013年7月13日—7月15日賽事地點
中國北京琉璃廟鎮 白河灣汽車公園賽事簡介
“紅牛超級馬力”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北京懷柔站是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的分站賽之一,於7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市懷柔區琉璃廟鎮白河灣汽車公園舉行。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簡稱COC,由中汽聯主辦,與CTCC(全國房車錦標賽)、CRC(全國汽車拉力賽)並稱為國內三大巡迴賽。賽事歷史可以追溯到2004年,因該類型賽事投入較少,效益明顯,迅速在全國推廣開來。至今已經舉辦九屆,每年在全國15個城市舉辦分站賽。
“紅牛超級馬力”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北京懷柔站為2013年COC的第五站,也是所有分站賽中“環境最美、規模最大、難度最高”的比賽。比賽歷時三天,分預賽和決賽兩個階段,7月13日和14日為預賽,7月15日下午進行決賽。根據車型和車手賽齡,本站共分為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新秀組五個組別。其中汽油改裝組由於速度最快而備受關注。參賽選手需要持有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頒發的D級以上駕照,新秀組標準為參賽三年之內的車手。參賽車手可以車隊或個人身份報名,由於昂貴的車輛改裝和維修費用,大多數車手都選擇加盟俱樂部或者廠商車隊。
在全長1公里的曲折賽道上設有13個不同類型的障礙,其中包括巨石陣、深水池、炮彈殼、斜坡路、蹺蹺板、雙邊橋、漂移彎、雙連峰,每種障礙都從不同角度對車手和賽車提出了挑戰。通過所有障礙並且用時最短者獲勝,車輛平均時速為30至40公里。
賽事規則
聲明:2013北京。懷柔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將遵循國際汽聯運動總則(及其附屬檔案),國際汽聯越野賽通則,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全國汽車越野賽通則》、《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規則》等國內運動規則以及本補充規則條款舉行。有關補充規則的任何修正、更改和變化都將通過組織者或仲裁委員按編號和時間發布公告。1. 組織機構
1.1主辦單位: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
北京市體育局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1.2承辦單位:北京市懷柔區體育局
北京市懷柔區琉璃廟鎮人民政府
北京摩託運動發展公司
北京燕山寧洋機械廠
1.3組委會:
名譽主任:
韋 迪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常務副主席
陳杰 北京市體育局副局長
名譽副主任:
王玉山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陳學眾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副主席
主任:
何建東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汽車一部主任、
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副秘書長
副主任:
彭光強北京市懷柔區體育局長
肖正凱北京市懷柔區琉璃廟鎮黨委書記
赫金峰北京市懷柔區琉璃廟鎮人民政府鎮長
張衛兵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執行主任:
賴寶貴國家體育總局汽車機車運動管理中心汽車一部副主任
劉寶武 北京市懷柔區體育局副局長
秘書長:
何建東(兼)
副秘書長:
郭順才 北京市懷柔區琉璃廟鎮黨委副書記
武獻梅 北京市懷柔區琉璃廟鎮宣傳委員
委員:
萬洪偉 姜曉東田雨震 王琳韋迪哲朱丹丹 黃金艷
曹以欣正新橡膠(中國)有限公司市場營業課課長
1.4賽事官員:
觀 察 員:何建東
仲裁主任:賴寶貴
仲裁委員:
賽事主管:蔚少雄
賽事秘書:李嫣
裁 判 長:李靜
車檢主管:王濤
成統主管:萬翔
新聞主管:姬容昱
救援主管:吳文明
場地主管:王玉生
安全主管:鍾永勝
醫療主管:高鳳玲
2. 賽事定義
2.1 比賽定義
2.1.1賽道為人工和自然的障礙。
2.1.2實行分站賽和總決賽。
2.1.3每站比賽設預賽及決賽階段,以比賽用時和罰時之和計算成績。
2.2 比賽設定及參賽資格:
2.2.1比賽設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新秀組。每名車手每站比賽限報名一個組別。
2.2.2俱樂部杯
在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註冊的車隊(參見《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車隊註冊規定及車隊比賽執照申領辦法》)均有資格參賽。參賽車隊至少要有兩輛相同組別的賽車參加比賽才能獲得此獎項的成績和積分,每個註冊車隊在一個組別的俱樂部杯賽中最多指定三個車組。
報名俱樂部杯的車手僅計算個人成績和俱樂部杯成績,不再計算廠商杯成績。
2.2.3廠商杯
在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註冊的車隊(參見《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車隊註冊規定及車隊比賽執照申領辦法》)均有資格參賽。參賽車隊必須由同一組別(僅限於汽油組或柴油組)至少兩輛、最多三輛賽車參加比賽(報名並發車),才能獲得此獎項的成績和積分,取兩輛最好成績計算廠商杯成績。參賽車輛必須是我國同一汽車廠商生產(須出具汽車製造商的參賽授權書)、在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目錄登記、在我國市場上銷售的車型。
報名廠商杯的車手僅計算個人成績和廠商杯成績,不再計算俱樂部杯成績。
3. 車手參賽資格和報名
3.1 車手參賽資格:只有加盟俱樂部的車手方可通過俱樂部報名參賽。
3.1.1國內車手需持有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頒發的當年有效的F級、R級及其以上級別越野或拉力比賽執照。
3.1.2香港、澳門及台灣籍車手參加比賽可持香港、澳門及台灣汽車會頒發的當年有效的比賽執照,及所屬汽車協會的同意函或蓋有該協會章的報名表。
3.1.3不接受外籍車手報名。
3.1.4 不接受領航員報名。
3.1.5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車手資格:
3.1.5.1 獲得上年度全國汽車越野系列賽總成績前16名的車手,參加上年度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汽油組、柴油組的車手,獲得上年度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新秀組前6名的車手,必須報名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
3.1.5.2 持有R級及其以上級別執照的車手。
3.1.5.3 新秀組車手也可直接報名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但不得再回新秀組。
3.1.6新秀組車手資格:
持有F級執照,不具備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資格的車手。
3.2 報名時間:
參賽者應清晰完整地填寫報名表,並在每個分站賽開始前10天將報名表及報名費遞交或郵寄至錦標賽組委會。具體報名時間和報名方法由補充規則或各站參賽通知確定。
各分站賽最大接受報名額度為120輛參賽車。每個俱樂部最大報名額度為10輛賽車。
3.3 報名費
分站賽及總決賽每輛參賽車報名費:
接受組織者廣告 報名費700元人民幣(含保險費200元)
不接受組織者廣告報名費1500元人民幣(含保險費200元)
3.4 報名人義務:
1) 報名人對車手、維修人員和其他所有隨行人員的全部行為負責。
2) 報名表是本人代表所有參賽車隊人員與組織者簽訂的參賽契約。報名人必須清晰完整地填寫及簽署報名表,並要求參賽車手一同簽署,不得替代。
3) 報名人必須按時代表俱樂部如數繳納報名費。
4) 報名人必須按時領取賽事公告、發車順序、成績等所有相關檔案。
5) 組織者將在賽前安排車手或車隊經理會議,車隊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到或缺席,違者罰款500至1000元。
3.5 報名費將在下述前兩條情況下如數退還:
報名未被接受。
比賽未能舉行。
3.6 組織者將向由於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區汽車協會證明)而未能在比賽中發車的參賽者退還50%的報名費。
非組織者原因在比賽開始前退出比賽,僅退報名費的50%。
4. 保險
4.1 組織者將為每位獲得參賽資格的車手投保人民幣四十萬元的人身意外險和三萬元的醫療急救保險,此項保險為強制性保險。保險期限從第一天比賽開始至比賽結束或該車手退出及除名時止。
4.2 組織者投保比賽公眾責任險。此保險包括賽車在比賽期間在比賽場地內的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8萬元/人。
5. 廣告
5.1 參賽者可以在車身設定廣告,但廣告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並在車身預留不可選擇的組織者廣告位置。
5.2 選擇不同的組織者廣告將支付不同的報名費,具體費用由補充規則規定。
5.3 參賽者應確保廣告及號牌清晰可見,並保持至比賽結束。
5.4 參賽者應確保賽車服胸前廣告清晰可見,並保持至比賽結束。
6. 參賽車輛
6.1 車輛資格:
1) 具有汽油組報名資格的車輛:車輛為4輪驅動的座位數不超過7個的量產輕型越野汽油車,賽車必須要有廠商證明或者具備行駛證。車輛技術改裝方面,發動機、車身、車架、輪距、軸距、懸掛形式不得改變,但報名廠商杯的參賽車輛在廠商出具授權書後同一家族發動機可以互換且軸距最多可以縮短20厘米。
2) 具有柴油組報名資格的車輛:車輛為4輪驅動的座位數不超過7個的量產輕型越野柴油車,賽車必須要有廠商證明或者具備行駛證。車輛技術改裝方面,發動機、車身、車架、輪距、軸距、懸掛形式不得改變,但報名廠商杯的參賽車輛在廠商出具授權書後同一家族發動機可以互換且軸距最多可以縮短20厘米。
3) 具有汽油改裝組報名資格的車輛:車輛為4輪驅動的座位數不超過7個的量產(以車架為準)輕型越野汽油車,車輛技術改裝參照關於T1組的改裝規則執行。
4) 具有柴油改裝組報名資格的車輛:車輛為4輪驅動的座位數不超過7個的量產(以車架為準)輕型越野柴油車,車輛技術改裝參照關於T1組的改裝規則執行。
5) 具有新秀組報名資格的車輛:車輛為4輪驅動的座位數不超過7個的量產(以車架為準)輕型越野車, 車輛技術改裝可參照關於T1組的改裝規則執行。
6.2 車檢裁判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參賽。
6.3 參賽車輛必須加裝防滾架和賽車安全座椅,其結構參照《越野系列賽車輛技術規則-安全裝備和改裝》。安全座椅必須為兩個。且符合國際汽聯8855/1999 或8862/2009標準。
6.4 參賽車輛安全帶必須符合國際汽聯8853/98標準。
6.5 參賽車輛可對原裝油箱進行挪動,但必須安全。參賽車輛也可使用國際汽聯批准的FT3-1999,FT3.5-1999或FT5-1999安全油箱。如果油箱安裝在車內,必須與駕駛艙用防火隔板隔離。
6.6 參賽車輛輪胎使用不限,但嚴禁使用人字胎。
6.7 同性別車手不得共用一部參賽車輛,女子車手可與男子車手共用一部參賽車輛,但一部參賽車最多只允許兩名車手駕駛。
6.8 不得額外加裝任何形式的渦輪增壓器裝置(量產原車自帶除外),原車帶有渦輪增壓器的排氣量,按原車排氣量分別乘以1.5(柴油車)和乘以1.7(汽油車)後的數值計算。
6.9 參賽車輛上至少攜帶一個不小於2公斤的滅火器。
6.10 根據發動機的排量,車輛必須遵循以下的數值保證最小重量:
發動機排量(立方厘米cc) 重量(千克kg)
1600以下 1150
1600-2000 1350
2000-2250 1500
2250-2500 1600
2500-2750 1627.5
2750-3000 1675
3000-3250 1712.5
3250-3500 1750
3500-3750 1787.5
3750-4000 1825
4000-4250 1862.5
4250-4500 1900
4500-4750 1937.5
4750-5000 1975
5000-5250 2012.5
5250-6000 2050
車輛的最小重量包括安全設備的重量,但不包括人員,行李,工具,千斤頂,備件,便攜急救包,導航器或通訊設備,備用品等。
計算增壓後,參賽車輛最大排量為6000cc
6.11 參賽資格表公布30分鐘後,組織者不再接受對車輛資格的投訴。
7. 安全義務
7.1 參賽者必須遵守《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本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7.2 參賽者比賽時必須佩戴安全頭盔。頭盔必須符合國際汽聯標準或為飛翔型號頭盔。
7.3 參賽者比賽時必須穿著防火連體賽車服,嚴禁穿著混紡或化纖質地的服裝參賽。推薦使用國際汽聯標準賽車服。
7.4 參賽者必須按照規定系牢安全帶進行比賽。
7.5 發車裁判在發車前對每位參賽賽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未遵守規定的參賽者提出警告,責令其改正,並有權拒絕為其發車。
8. 日程
比賽分為預賽、決賽。
第一天:賽員資格審驗、車輛檢驗
第二天:車隊經理會議、勘路
第三天:發車儀式、預賽第一階段
第四天:預賽第二階段
第五天:開幕式、決賽、閉幕頒獎儀式
9. 車手在賽季內變更所屬俱樂部隊
參賽選手代表單位有爭議的,以協定為判定依據。如果參賽選手一人簽有多個有效協定,則最先簽訂的有效協定為註冊協定。對一人在同一個年度簽有多個代表協定,根據情節輕重,將對參賽選手處以1-2年停賽的處罰。
10. 比賽方法
10.1 行政檢驗:
1) 報名人和車手必須在補充規則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審驗。
2) 必須出示下述檔案:
· 有效身份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駕駛執照
· 中國汽聯核發的當年比賽執照或臨時比賽執照
· 中國汽聯核發的當年車隊執照
· 當年有效的身份健康證明
3) 未能通過行政檢驗者不得參賽。
10.2 車輛檢驗:
1) 行政檢驗合格後方可參加車輛檢驗。車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車輛檢驗。
2) 組織者有權拒絕被視為不安全的車輛參賽。
3) 必須向組織者交驗:
· 參賽車輛,並按規定貼上比賽號碼和組織者廣告
· 按要求穿著的防火連體賽車服、佩戴安全頭盔和全指手套
· 救援裝置和相關器材
· 參加汽油組和柴油組的賽車必須要有廠商證明(報名廠商杯的參賽車輛在廠商出具授權書後同一家族發動機可以互換且軸距最多可以縮短20厘米)或者具備行駛證
4) 未能通過車輛檢驗者不得參賽。
5) 組織者有權在比賽期間對任何車輛進行抽檢。
10.3 維修和加油:
1) 參賽車輛的維修必須在組織者指定的維修區進行。
2) 在比賽過程中(車組進入檢錄點紅色時鐘標誌牌起,即為進入比賽過程),參賽車輛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外力幫助,包括接受維修工具等。接受外力幫助者將被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3) 嚴禁在檢錄區、等候區、發車台、賽道、衝刺點、停車登記點和維修區加油,違者將被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或交由仲裁處罰。
10.4 勘路:
允許車組成員徒步勘路,但所有車組成員及車隊人員應在比賽開始前15分鐘離開賽道,違者交由仲裁處罰或拒絕發車。
10.5 公告欄:
組織者將設公告欄,公布比賽時間、發車順序、成績、公告和通知等。
參賽資格、發車順序、初步成績等在公告欄公布30分鐘後自動生效,不再接受任何關於車手資格、車輛資格、發車順序、成績的抗議。
10.6 檢錄:
10.6.1參賽車手須按組織者公布的時間和順序到檢錄區入口報到進行檢錄。
10.6.2按時檢錄是車手的責任。
10.6.3車手和賽車未按規定時間檢錄,遲到一次罰200元,遲到兩次罰500元,遲到三次視為棄權。
10.7 發車:
10.7.1每次比賽,參賽車手在進行檢錄後,應按照裁判的指揮駕駛賽車上發車台。
因車組原因不能按組織者公布的順序發車的賽車,罰時20秒。
10.7.2發車前須進行安全檢查,參賽車手應帶好頭盔並系好安全帶,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0.7.3比賽發車按信號燈或旗語發車:
10.7.3.1 信號燈發車:黃燈閃爍,進入預備狀態,10秒內均可能發車,在10-0秒間由裁判啟動發車器,綠燈(或綠箭頭)亮起,賽車發車,計時開始。
10.7.3.2 旗語發車:裁判出示10秒指示牌(或語音提示),當出示10秒指示牌(或語音提示)之後,發車裁判平舉綠旗,賽車進入準備發車狀態。當發車裁判向上舉起綠旗時,賽車發車,計時開始。
10.7.4搶發車將受到處罰。第1次搶發車,罰時20秒。對於2次搶發車的車組,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10.7.5發車信號給出20秒鐘後,未能發車者,視為退出比賽。
10.7.6發車間隔將由補充規則或賽事公告公布。
10.8 計時:
1) 比賽使用電子和手動計時兩種方式,時間記錄精確到百分之一秒。
2) 最大允許時間:最大允許時間根據每階段的比賽難度、路線長度和其他因素制定,自發車計時開始,車組必須在該規定時間內通過終點、完成比賽。否則,參賽車組將被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每階段最大允許時間見賽事公告。
10.9 衝刺和終點:
1) 參賽車輛通過衝刺計時點,成績將被記錄,在終點裁判處簽名確認後,成績生效。
2) 參賽車輛在衝刺點後損壞,未能到達並通過終點者,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3) 參賽車輛在駛過衝刺點線後,應立即減速並低速駛至終點,未減速或在終點未停車者(碰撞或越過組織者在終點設定的紅色錐筒或標誌牌),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4) 在衝刺點及終點區間,撞壞場內設施及發生交通事故者,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並承擔修復設備的費用。
10.10 其他:
10.10.1比賽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車比賽的通用旗語,旗語表示的功能如下:
綠旗:發車旗。
黃旗:表示比賽前方發生事故或出現危險情況,需立即減速慢行。
紅旗:表示比賽中止或終止。
黑白方格旗:賽車到達衝刺點時使用。
10.10.2標記牌:在設有標誌牌的地方,必須按標誌牌的指示行駛。
10.10.3減速障礙:故意衝撞減速障礙者,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10.10.4警戒帶:在設有警戒帶的地方,必須在警戒帶內行駛,否則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10.10.5 在比賽過程中,參賽車輛必須沿賽道指示方向行駛。比賽中賽車如不慎駛離賽道,可從原位置退回。如賽車駛入另一賽道,影響其他賽車比賽,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10.10.6在比賽過程中,參賽車輛必須按順序通過障礙。不按順序通過、駛離賽道、迴避障礙以及走錯規定路線者均被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10.10.7在比賽過程中,嚴禁車組成員和車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通訊設備,違者將被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或交由仲裁處罰。
10.10.8在比賽過程中,允許車組成員在沒有外力協助的情況下使用自救工具(防滑板長度≤1.2米,寬度≤0.3米、千斤頂、鐵鍬、絞盤)。自救工具需在車輛檢錄時向裁判出示。
10.10.9參賽車組及維修車進出停車場、維修區和在通行路線上應減速慢行,違者交由仲裁處罰或取消比賽資格。
10.10.10 未達到規定圈數、跑錯賽道及未完成比賽者,成績均按照最大允許時間計算。如多跑一圈,按照實際用時計算成績,如超過最大允許時間按照最大允許時間計算成績。
11. 競賽
11.1 預賽:
11.1.1按比賽組別依次進行比賽,每個車組都參加兩個階段比賽(或由補充規則及公告規定),以兩個階段比賽用時和受罰時間累加後的成績進行排序。
11.1.2允許未完成預賽第一階段比賽的車組繼續參加預賽第二階段的比賽。每一階段的退出者都將得到一個固定罰時。固定罰時將由組織者設定,將根據每一賽段的難度和其他因素來計算而定,固定罰時通常為該階段最大允許時間,具體時間見補充規則或賽事公告。兩個階段均未完成比賽的車組不計算預賽成績。
11.1.3預賽第一階段發車順序以抽籤決定。
11.1.4預賽第二階段按第一階段結束時的比賽用時排位發車,順序由賽事公告規定。
11.2 決賽:
11.2.1決賽資格:
各組報名人數4名以上(含4名),預賽前4名有資格參加決賽。
各組報名人數不足4名,預賽後全部參加決賽。
11.2.2決賽階段發車順序由預賽排名決定,排位高者後發車。
11.2.3決賽以比賽用時和受罰時間累加後的成績進行排序。
11.2.4決賽階段成績相同者以預賽成績排定名次。如在預賽中成績相同,則預賽第一階段成績領先者獲勝。如仍相同,則預賽第一階段先發車者獲勝。
11.3 每個階段仲裁委員會有權調整、確定認為安全、合理的新的發車順序。
12. 年度總決賽資格
12.1 本年度各組別累計積分前30名。
12.2 上年度各組別前10名車手。
12.3 本年度各組別單場冠軍。
12.4 舉辦地代表車隊可選派5輛賽車參賽。
12.5 積分未達標,但本年度參加三場以上全國性汽車越野比賽,並至少參加兩場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的車手,可作為替補車手參加總決賽並獲得積分。
13. 成績評定
13.1 成績公布
13.1.1每場比賽結束後90分鐘內公布本場次初步成績,成績須經賽事主管簽字。
13.1.2初步成績公布30分鐘後自動成為正式成績,由仲裁委員會簽字後,不再接受任何對該成績的投訴。
13.2 車手個人積分
13.2.1分站賽車手個人積分: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前15名的車手根據總成績排名,獲得相對應的積分:
成績排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積分 | 25 | 20 | 17 | 14 | 12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13.2.2年度總決賽車手個人積分: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前15名的車手根據總成績排名,獲得相對應的積分:
成績排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積分 | 50 | 40 | 34 | 28 | 24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2 |
13.3 俱樂部杯積分
13.3.1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均設定俱樂部杯。
13.3.2報名參加俱樂部杯的車組中獲得本站積分最高的兩個積分之和為本站俱樂部杯賽積分。積分相等時,其中車組積分最高者比較,以評定其俱樂部杯名次。
13.4 廠商杯積分
13.4.1汽油組、柴油組設定廠商杯。
13.4.2報名參加廠商杯的車組中獲得本站積分最高的兩個積分之和為本站廠商杯賽積分。積分相等時,其中車組積分最高者比較,以評定其廠商杯名次。
13.5 年度名次評定
13.5.1各獎項年度積分由該項目積分最高的六個分站賽和總決賽積分累加得出,由此積分排定該獎項全年名次。
13.5.2如出現年度積分相同情況,則按照下列方式排列名次:
a) 比較其在總決賽所獲名次,名次高者成績列前。
b) 如車手未參加總決賽,則以全年各分站比賽獲第一(或高名次)次數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賽積分高者名次列前,以此類推。
c) 如俱樂部(或廠商)未參加總決賽,全年各分站比賽中所獲單站俱樂部(或廠商)積分最高者名次列前。如最高積分相同,則比較第二高積分,以此類推。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賽俱樂部(或廠商)名次高者列前。
13.6 錄取名次及獎勵:
13.6.1全國汽車場地越野錦標賽年度獎勵
13.6.1.1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前六名。
13.6.1.2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俱樂部杯前三名。汽油組、柴油組廠商杯前三名。
13.6.1.3 年度獎勵設定獎盃,不設獎金。
13.6.2分站及總決賽獎勵
13.6.2.1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前六名。
13.6.2.2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俱樂部杯前三名。汽油組、柴油組廠商杯前三名。
13.6.2.3 各組別報名參賽車組不足8個,僅獎勵前三名。
13.6.2.4 巾幗杯由新秀組中女子車手名次最高者獲得。
13.6.3分站賽具體獎勵
13.6.3.1 個人獎勵:
1) 汽油組、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
第一名 獎盃和10000元人民幣
第二名 獎盃和7000元人民幣
第三名 獎盃和6000元人民幣
第四名 獎盃和5000元人民幣
第五名 獎盃和4000元人民幣
第六名 獎盃和3000元人民幣
2) 新秀組
第一名 獎盃和8000元人民幣
第二名 獎盃和6000元人民幣
第三名 獎盃和5000元人民幣
第四名 獎盃和4000元人民幣
第五名 獎盃和3000元人民幣
第六名 獎盃和2000元人民幣
4) 巾幗杯
第一名 獎盃
13.6.3.2 團體獎勵:
1) 汽油、柴油組、汽油改裝組、柴油改裝組和新秀組俱樂部杯
第一名 獎盃和2000元人民幣
第二名 獎盃和1400元人民幣
第三名 獎盃和1000元人民幣
2) 汽油、柴油組廠商杯:
前三名 獎盃
13.6.4總決賽具體獎金由賽事公告規定。
14. 投訴與抗訴
14.1 投訴
14.1.1隻有報名人有權提出投訴。
14.1.2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並附500元投訴費遞交賽事主管,由賽事主管遞交賽事仲裁委員會。如投訴有效,退回投訴費。如須拆檢車輛,需另交拆檢費10000元,如投訴有效,此費用退還,並由被投訴者承擔此費用。
14.1.3遞交投訴書的時間限制:被投訴的事件發生後10分鐘內、成績公布後的30分鐘內。
賽事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針對計時裁判和終點裁判的投訴。
14.2 抗訴
14.2.1報名人對賽事仲裁委員會決議仍有異議,有權提請抗訴。
14.2.2抗訴人須在決議公布一小時內先以書面形式通知賽事仲裁委員會,並在兩日內向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遞交書面形式的抗訴書。
14.2.3抗訴書應有抗訴人的簽名,連同人民幣15000元抗訴費一併遞交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
14.2.4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將在收到抗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各方裁決結果。
14.2.5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對爭議事件的判定為最終裁決。
15. 其他
仲裁委員會可對本規則未涉及事項進行處理。本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最終解釋權歸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