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 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五)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戰略、政策。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紅河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能源管理的有關職責劃給紅河州能源局。
(三)將紅河州信用合作辦公室的有關職責劃給紅河州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四)劃入原紅河州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承擔的經濟合作發展規劃職責。
(五)縣市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紅河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外,由縣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州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報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六)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七)增加重大區域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批。
(八)增加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職責。
(九)加強規劃的綜合管理和協調職責,強化規劃對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生產力和空間發展布局、人口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統籌經濟運行調節工作,及時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紅河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我州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紅河州人民政府委託向紅河州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紅河州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制定應急協調工作預案。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和分析我州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執行效果並提出對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紅河州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州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對州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進行統一管理,指導紅河州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執行,安排國家和省分配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擬訂上報和管理國外貸款規劃和建設項目,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實施意見,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紅河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負責協調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和監測評估工作。負責紅河州規劃編制的綜合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紅河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理縣市級重大專項規劃的立項申請,負責牽頭編制起草州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擬訂州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畫,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州級專項規劃草案,負責專項規劃的相關協調和銜接工作,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部分州級專項規劃,負責其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中長期規劃等與州中長期規劃的銜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紅河州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紅河州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重要商品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紅河州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紅河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參與紅河州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
(十二)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紅河州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協調指導工作,研究提出我州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價格和行政事業收費政策的執行,研究提出紅河州價格、收費改革調整方案,制訂和調整由州管理的重要商品和重要價格政策。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提出紅河州物價總水平控制目標及調控措施的建議;管理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提出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建議;提出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組織和監督管理紅河州收費許可證發放、管理和年度審驗及收費統計工作。指導紅河州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建立,依法受理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投訴舉報;依法監督檢查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查處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紅河州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指導紅河州價格誠信建設工作以及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指導紅河州價格鑑證工作。依法召開價格聽證會;協調州內重大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矛盾和爭議;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複議和申訴案件。
(十五)承辦紅河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稽察特派員1 名(副處級)、西部開發辦公室主任1名(副處級)、價格監督檢查局長1名(副處級)、鐵路建設辦公室主任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4名(含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紅河州能源局的機關黨務、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後勤、離退休人員。
(二)紅河州能源局負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紅河州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紅河州人民政府或雲南省能源局。能源專項規劃(電力、煤礦等)按照規定許可權由紅河州能源局審定。紅河州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經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雲南省能源局核准或審核。紅河州能源局負責申報能源的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的投資,匯總州級能源財政性建設資金並提出安排建議,報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後下達。紅河州能源局擬訂的石油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戰略儲備設施項目,經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請紅河州人民政府審查確定後上報上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批。
(三)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紅河州工業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信息化節能工作,並組織協調有關工作。紅河州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
(四)紅河州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紅河州工業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紅河州工業信息化委員會配合協調綜合運輸計畫的實施。紅河州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並負責公路、水運行業管理,編制專項規劃,組織項目建設實施及運營安全管理。
(五)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戰略、政策。紅河州工業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推進工業物流業發展。紅河州商務局負責指導和推進商業物流企業發展。
(六)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紅河州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州內企業安全審查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執行需要進行外國投資者併購州內企業安全審查的戰略性、敏感性行業和領域目錄。紅河州商務局負責統一受理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州內企業申請。外資併購擬建或在建項目企業,由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外資併購已在生產或經營的企業,由紅河州商務局負責核准。
(七)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口總量計畫,紅河州商務局在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由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紅河州商務局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有關政策。
(八)將紅河機場建設辦公室更名為紅河州民航辦公室。負責紅河機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及紅河機場建成後的日常管理,負責紅河機場的前期、建設、管理等事宜。組織研究民航重大課題和發展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機場安全運營,負責紅河州民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紅河州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保留紅河州鐵路建設辦公室,為紅河州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紅河州境內鐵路的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和建設中的工作協調;負責地方與鐵路部門編制鐵路營運規劃和正常營運工作。
(十)保留紅河州人民政府重點項目稽察特派辦公室(副處級),為紅河州人民政府授權對紅河州重大建設項目、國債項目、州及州以上各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項目進行稽察,承擔對稽察範圍內的項目基建程式、資金使用、招投標、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所屬事業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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