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紅河州瀘西縣委書記,紅河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紅河州城鄉規劃局局長,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16年8月30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黃兆坤的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採取強制措施
2016年8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經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確認許可檢察機關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黃兆坤採取強制措施。
終止代表資格
2016年8月30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黃兆坤於2016年8月11日提出辭去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決定終止黃兆坤的代表資格。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其受賄總金額為334萬餘元人民幣和2萬美金(折合人民幣122375元),合計約346萬元人民幣。
黃兆坤經辦案機關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兆坤到案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並主動履行部分財產刑,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2018年4月,紅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兆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5萬元。檢察機關扣押的被告人黃兆坤受賄全部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