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

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最高審議機構。每隔四年召開一次。大會的正式代表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按《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第四條規定所承認的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以及1929年7月27日或1949年8月12日簽定的《日內瓦公約》締約國的代表。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地區組織的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大會。國際大會是本運動的最高審議機構,因此它可以就有關的原則問題、國際人道主義法範圍之內的問題以及組織與行動事務做出重大政策選擇。

概述

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最高審議機構。每隔四年召開一次。大會的正式代表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按《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第四條規定所承認的各國紅十字會紅新月會以及1929年7月27日或1949年8月12日簽定的日內瓦公約》締約國的代表。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地區組織的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大會。國際大會是本運動的最高審議機構,因此它可以就有關的原則問題、國際人道主義法範圍之內的問題以及組織與行動事務做出重大政策選擇。現在,紅十字運動在世界上開展得很普遍,哪裡由戰爭和災難,哪裡就有紅十字得旗幟在飄揚。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節錄

第三章 法定機構(節錄)
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
第八條 定義
國際大會是本運動的最高審議機構。本運動各成員的代表與《日內瓦公約》締約國代表一道參加大會會議。締約國履行公約規定的職責,並根據本章程第二條全面支持本運動的工作。代表們一道審查並決定共同感興趣的人道主義事務和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 成員
1.國際大會的成員有各國紅會、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和《日內瓦公約》締約國的代表團。
2.每個代表將擁有平等的權利,即一票表決權。
3.一個代表只能屬於一個代表團。
4.一個代表團不得由另一個代表團或另一個代表團的成員代替。
第十條 職能
1.國際大會完全遵循基本原則,致力於本運動的統一和任務的完成。
2.國際大會努力尊重和發展國際人道法以及其他特別與本運動有關的國際公約。
3.唯國際大會有權:
(1)修改本章程和《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議事規則》(簡稱“議事規則”);
(2)在其成員要求下,就章程和規則的解釋及實施所出現的分歧做出最後決定;
(3)對常設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和國際聯合會根據第十八條第 2節(2)款向大會提出的問題做出決定。
4.國際大會按個人身份選舉本章程第十六條第 1節(1)款規定的常設委員會委員時,應考慮委員的個人資歷和平均地域分配的原則。
5.在本章程以及議事規則的範圍內,國際大會恪以決議的形式通過所做出的決定、建議和宣言。
6.國際大會可根據國際委員會和國際聯合會的章程以及本章程,向兩組織指派工作。
7.國際大會認為需要,經出席大會而又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的多數成員同意,制定有關諸如議責和頒發獎章的規定。
8.根據議事規則,國際大會可在會議期間設立附屬機構。
第十一條 程式
1.除非另作決定,國際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大會應由一個國家紅會中央機構或國際委員會或國際聯合會依照上屆國際大會或第十八條第l節(1)款規定的常設委員會的委託而召集。對國家紅會、國際委員會或國際聯合會在大會期間提出主辦下屆會議的建議,應予以優先的考慮。
2.如遇特殊情況,常設委員會可改變國際大會的地點和時間;常設委員會可主動地或根據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或至少三分之一的國家紅會的建議,採取行動。
3.國際大會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會議官員。
4.國際大會的所有與會者應遵循基本原則,提交的所有檔案須符合這些原則。為了使國際大會的討論贏得大家的信任,主席和所有當選負責主持會議的官員應確保任何發言人不管在任何時候都不得涉及政治、種族、宗教和意識形態性質的爭端。國際大會主席團按議事規則規定,在批准散發檔案前也應採用同樣標準。
5.除有權參加國際大會的成員外,第十八條第1節(4)款提到的觀察員可參加大會的各種會議。大會另定除外。
6.國際大會不得修改國際委員會或國際聯合會章程,也不得做出與本章程或國際大會決議相牴觸的決議。
7.國際大會應努力按議事規則規定的全體一致的原則通過決議;如達不到全體一致,將按規則進行投票表決。
8.除受本章程規定的限制外,國際大會也受其議事規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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