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約束性保護一直是輔助治療與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急性精神科病房中患者的不合作行為,衝動暴力、逃跑、自傷、破壞規則及拒藥會造成工作人員和病員的應激和傷害,而約束保護作為急性醫學干預手段,可減少不合作事件的發生,加強自身行為控制。分析表明,約束保護不僅可提高患者的治療依從性,還可避免患者傷害他人、物品或自傷、自殺等,最大限度地減少其他意外因素對患者的傷害。
相關事件
2009年5月,湖北巴東縣女服務員鄧玉嬌因刺死官員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而立案偵查,其所在的精神病院雖未對其進行精神鑑定,但以對女服務員鄧玉嬌採取了約束性保護,其手腕、踝,膝等部位被迫固定在病床上,“約束性保護”成為網路熱詞。
套用原則
(1)患者當時有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危害性;
(2)為保證患者得到及時地治療;
(3)其他較少限制的措施在當時無法提供或使用後無效。
約束對象
“約束性保護”的適用對象是精神病患者,並且處於發病狀態,適用原則是患者存在危害性。當然也有例外,譬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就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約束性保護”只能針對有危害性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且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在老年精神科多用於痴呆、運動靈活性欠佳或有行為問題的患者,原因是患者步態不穩以及有摔傷的危險。此外,針對有意識障礙、躁動、譫妄等症狀的老年人,約束保護可提高其治療依從性,防止意外的發生。
約束方法
臨床上常採用護墊式、鎖式等約束帶、保護衣、約束背心等將患者的手腕和踝、肩、膝等部位進行約束後固定在病床或椅子上,限制其活動能力和活動範圍。老年患者使用的床欄也作為約束保護方法。
法律問題
約束保護的使用雖違背了患者的自身意願,但其宗旨是仁慈的,對危害他人安全的患者採取強制性措施,其法律基礎是保護公眾安全。對自傷、自殺行為或功能缺陷者採取強制性措施,其法律基礎是為了保護患者自身的生命和安全。但如果在實施中對患者造成了損傷,由誰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醫務工作人員(尤其是護士)在實施了保護性約束而發生醫患糾紛後,就很可能面臨這些法律問題。
劉玉蘭對於使用保護性約束的法律依據做出解釋。她認為護士應熟悉與保護性約束有關的法律知識,建立相關制度、規範約束護理行為。
英國1800年頒布的《精神錯亂法》,1983年成立的《精神衛生法》強調要保護精神患者的權益和財產,不得非法拘禁精神患者也明確了醫生有權採取強制措施。
我國2002年4月7日正式出台的《上海精神衛生條例》第一個地方性精神衛生法規,第三十二條對約束保護做了規定:是出於醫療需要或者為防止發生意外;禁止採用該方式懲罰精神疾病患者;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由精神執業醫師決定;在病程記錄內記載和說明理由;病情穩定後,應當解除有關措施。為了更好地執行,相關部門也制定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相關事件
2009年5月10日8時許,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與女服務員鄧玉嬌發生爭執,該服務員用修腳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巴東警方在鄧玉嬌包內發現治療抑鬱症的藥物。12日下午,鄧玉嬌被送到恩施州優撫醫院進行檢查鑑定。16日,據鄧玉嬌的主治醫生李昱稱,由於警方目前未辦完委託醫院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相關手續,同時為使最終的鑑定結果更客觀公正和有說服力,醫院目前並沒有正式對鄧玉嬌的病症展開鑑定,而是申請將鑑定改由上級醫院或在異地進行。
5月18日的《恩施晚報》稱,“鄧玉嬌被送到該院後,還是被院方採取了‘約束性保護’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條約束後固定在病床上,活動能力和活動範圍均受到限制。”李昱說,從進院之後,鄧某就沒吃過東西,營養全靠強行輸液補充。
針對醫院的“約束性保護”,網友認為涉嫌“施行暴力”。抑鬱症雖歸屬精神病範疇,但臨床上的精神病特指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除心理社會因素外,致病因素主要是家族遺傳及大腦某些器質性病變,而抑鬱症只不過是現代醫學界指稱的一種人們易患的“心理感冒”。巴東警方僅在鄧玉嬌包內發現治療抑鬱症的藥物,別說精神分裂症,她是否患有抑鬱症都不能確定。
即便鄧玉嬌患有抑鬱症,但抑鬱症也是以憂鬱為特徵,除重度者可能出現自殺念頭外,主要表現為自卑、思維活動遲緩、厭世。再退一步講,即便鄧玉嬌患有精神分裂症,也不意味著侵害性攻擊他人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