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基本要求
企業基本實力
(1)、
企業信譽與社會認可度
(4)、企業有良好的資信,近三年沒有觸犯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值1000萬元以上,其中軟體費用(含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系統集成和技術服務費用,但不含外購或委託他人開發的軟體費用、建築工程費用等)應占工程總值30%以上(至少不低於300萬元),工程按契約要求質量合格,已通過驗收並投入實際套用;
(6)、近三年內未出現過驗收未獲通過的項目或者應由企業承擔責任的用戶重大投訴;
(7)、已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企業人員及環境要求
(8)、建立客戶服務體系,配備專門人員;
(9)、具有系統地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畫,並能有效地組織實施與考核;
(10)、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2年以上從事電子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經歷,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以上職稱、且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不少於2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初級以上職稱;
(11)、具有與所承擔項目相適應的軟體及系統開發環境,具有一定的技術開發能力,有自主開發的軟體產品且用於已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中;
(12)、從事軟體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15人,且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所占比例不低於80%,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數不少於3名。
資質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需要,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市場的規範化管理,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是指從事計算機套用系統工程和網路系統工程的總體策劃、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及保障。
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資質是指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
第四條 凡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單位,必須經過資質認證並取得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五條 凡需要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來承建計算機信息系統。
認證組織管理
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資質認證機構、發布管理辦法和標準、審批和發布資質認證結果。
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設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簡稱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協調、管理資質認證工作。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下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簡稱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提供技術諮詢,參與資質評審;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簡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是資質認證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資質認證工作。
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暫設在中國軟體評測中心。
第九條 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勝任本崗位工作的能力,堅持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
資質等級
一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資質申請評審
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二)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三)具有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並完成過三個以上(含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四)具有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專職人員隊伍和組織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集成的設備環境。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對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另行發布)確定申請的資質級別。
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如實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格認證申請表》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情況登記表》
第十五條 申請一、二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資質評審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後,組織調查組對其資質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對其所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典型項目進行調查。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根據對申請單位資質的調查報告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調查報告等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的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資質評審後,將評審結果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第十七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資質評審結果報請信息產業部審批後,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獲證單位資質保持的監督檢查和資質變更的管理。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獲證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獲證單位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每四年進行一次換證檢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換證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換證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換證申請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過去四年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完成情況和資產運營情況、各類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根據資料審查和有效期內監督檢查結果,對其資質做出檢查結論,記錄在《資質證書》(副本)的檢查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年檢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獲證單位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資質證書》(副本)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度檢查表》,檢查表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如有質量事故或用戶投訴,必須及時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報告。
(二)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獲證單位資質進行年檢,並在年檢合格者的《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結論分為"通過"、"降級"、"取消"三種。對於檢查結論為"通過"或"降級"的單位,將換髮新的《資質證書》(正本);對於檢查結論為"取消"的單位,將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沒有按時申請換證檢查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其《資質證書》予以註銷。
第二十四條 凡申請資質升級的單位,應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辦理。
第二十五條 獲證單位發生分立、合併後,原有《資質證書》應交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重新審查。
第二十六條 獲證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向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報告變更情況,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重新審核其資質。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如因計算機信息系統主建單位沒有按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信息系統集成單位而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將由有關部門追究信息系統主建單位和承建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資質認證或資質監督檢查中,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除應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質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獲證單位必須正確理解與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制度,正確使用《資質證書》。對於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證書》的將給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所有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布
第三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認證和監督檢查結果實行公布制度。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資質認證結果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獲證單位遺失《資質證書》,必須通過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指定的媒體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十三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設立專門的公布網頁和查詢電話,社會各界可通過指定的網站和電話,查詢資質認證和年檢結果。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於特殊行業(如,國防、公安等),按相應行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