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約
(示範文本)
[本管理規約僅適用於進行物業管理活動
的區域。其他管理形式可參照制定。]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規約。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築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條(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業主一致同意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第三條(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是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任主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相鄰關係)
(一)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二)業主因修繕物業以及鋪設或更換維修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物業的,該物業的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鄰物業時,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業主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三)業主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物業的安全。
第五條(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和維護物業:
(一)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下進行改造使用。
(二)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契約或者租賃契約的附屬檔案。對受讓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後,當事人須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三)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公安局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實施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四)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使用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相應賠償。
(五)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六)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在工程開工前,應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並與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若進行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繳納管理服務費用,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七)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八)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帳務由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代管;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業主有義務關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沒有到位或者被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向主管部門舉報;
(五)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者饋贈其物業時,所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七條(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實施)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其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直接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業主大會聘請的審核機構聯合組織實施。
1、對本幢房屋進行維修更新只需動用本幢房屋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並經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本幢房屋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的。
2、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大會批准的物業維修計畫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八條(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原設計用途;損壞或者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房屋外貌;
(二)在高層及多層住宅室外設定曬衣架;
(三)未經允許或未按統一規定要求擅自封閉陽台;
(四)在共有場地隨意停放車輛;
(五)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六)在共有部位,共有場所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八)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九)違章搭建,侵占樓梯、通道、走廊、道路等共用部位;
(十)拒付物業服務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一) ;
(十二) 。
第九條(業主的共同利益)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支付設定費用,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利益,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彌補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足。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於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督促其限期交付;通過督促,業主仍未交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收交情況,並註明拖欠費用的業主住址進行催討;通過催討,業主仍不交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業主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第八條規定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約的規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防礙,賠償損失;
(二)業主拒不改正的,報告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三)告知受到侵害的業主個人或共同受到侵害的業主,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 。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遵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違反規約的業主進行規勸、批評、公示,並同時書面告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規約的效力)
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規約的修改)
本管理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方可修改。修改後的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附則)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生效日期)
本管理規約經 年 月 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物業名稱)業主大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