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以上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並經考核後,由自治區司法廳授予律師資格,發給律師資格證書。 具有高中、中專,但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律師工作者;(二)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司法行政機關的幹部;(三)首屆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學員,閉卷畢業考試平均分80分以上並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四)具有法律中專學歷者。 以上人員考試成績合格,5年內保留其考試成績,具備法務部規定的條件後,由自治區司法廳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資格考試

第二次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於1988年9月底舉行, 這是第一次面向社會各界的考試。

考試規定

自治區司法廳根據法務部的要求,並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對報考人員的範圍和條件作出如下規定:(一)大學法律本科畢業者;(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受過法律專業培訓者;(三)首屆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閉卷畢業考試平均成績85分以上並具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者;(四)各級人大常委會正式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並受過法律專業訓練者;(五)1986年底前已到律師事務所工作,具有中專、高中學歷的專職律師工作者。以上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並經考核後,由自治區司法廳授予律師資格,發給律師資格證書。此外,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下列人員,也可以參加考試:(一)1986年底前到律師事務所,但不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或1987年元月1日以後到律師事務所, 具有高中、中專,但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律師工作者;(二)不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司法行政機關的幹部;(三)首屆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學員,閉卷畢業考試平均分80分以上並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四)具有法律中專學歷者。 以上人員考試成績合格,5年內保留其考試成績,具備法務部規定的條件後,由自治區司法廳授予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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