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民事判決之製作及改進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月1日)
叢書名: 姚瑞光作品系列
平裝: 13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562036753, 7562036756
條形碼: 9787562036753
尺寸: 22.8 x 16.4 x 1.2 cm
重量: 240 g

作者簡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廣西蒙山縣人,著名法學家,台灣地區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畢業於中央政治學校(台灣政治大學的前身)法律系,師從梅仲協先生。先後任台灣地區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灣地區“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歷時9年,於1985年退職。曾在司法官訓練所、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任教。姚先生擔任法官38年,從事法學研究已逾72年。至今,雖已年過九旬,仍繼續在東吳大學教授民事訴訟法,授課之外仍潛心於民法總則和民法物權的研究,筆耕不輟。

內容簡介

《第三審民事判決之製作及改進》著者自任職於“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後,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台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台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跡,曾經同班同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謝懷拭先生於一九九九年以壽辰賀辭方式簡介(附後),請讀者參閱,不贅。

媒體評論

姚先生積其長期審判及講學之心得,著《民法物權論》與《民事訴訟法》二書。刊行以來,為學界歡迎。凡習此二科者,莫不以之為鑽研之必讀書。其書一直暢銷不衰。
——謝懷拭
對此三門法學(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民法物權),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
——姚瑞光

目錄

序言
壹目前第三審判決之模式
例一2005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
例二2005年台上字第二九六號”
例三2005年台上字第四八三號
貳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規定
叄不必記載“事實”
肆“理由”應記載“原判決確定之事實”
伍第二審判決書應載明經“確定之事實”
陸無記載當事人起訴主張及抗辯事實之必要
柒判決“理由”得引用原判決
捌原審筆錄有記載,上訴理由未指摘遺漏,第三審法院應不得“斟酌該漏未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
玖以未表明抗訴理由而駁回抗訴之裁定,不應兼論其抗訴為無理由
例一2005年台上字第十四號裁定
例二2005年台上字第六十五號裁定
例三2005年台上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例四2005年台上字第九八七號裁定
拾增設第四六九條之一,致幾無抗訴之可能
拾壹大理院之判決如何製作
拾貳大理院判決書舉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
拾叄大理院判決之評價
一、名副其實之法律審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號表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號表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號表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號表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號表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號表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號表明
二、明確表示法律見解○無推由原審研求之語式
拾肆“最高法院”判決之現狀
一、法律問題,不明確表示己見
二、法律見解不正確甚至錯誤
(一)先認抗訴不合法,繼認抗訴無理由
(二)見解失當、錯誤
一誤用法律名詞
……
拾伍第三審判決之改進
拾陸試作第三審判決
拾柒表格式之判決
附一判決書複製本之一
附二判決書複製本之二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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