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 環境或動植物體內 蓄積 對人體 健康產生長遠不良 影響者。 含有此類有害污染物的 廢水,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 類別,一
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該標準中已列出的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 規定。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的污染物質,在排污單位排出口取樣,其 最高容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該標準中列出的“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規定。 該標準按地面水域使用 功能要求和廢水 排放去向,對向地面水域和 城市下水道排放 的污水,規定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 對於特殊 保護區域,指《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類水域,如城鎮集中式生活 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國家劃定的重點風景名勝水體、珍貴魚類保護區及其他有特 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 海水浴場和養殖場等水體,不得新建排污口,現有的 排污單位由地方環保部門從嚴控制,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對於重點保護水域,指上述#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中的第二水域,如城鎮集中 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一般經濟漁業水域、重要風景遊覽區等,對排入本區水域 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摘自《最新工業三廢處理新工藝新技術與檢測控制標準規範及環境影響評價實用手冊》區別涵義
第一類污染物
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口採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環境或動植物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
共13種: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
第一類污染物都是危害嚴重的物質,在環境中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壞,因此必須嚴格控制。
第二類污染物
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質,在排污單位排放口採樣時對其最高允許的排放濃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 pH、色度、 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揮發酚、總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