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係。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籤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籤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籤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
第一背書人
被背書人[Endorsee] 票據的受讓人。票據經特別背書後,由收款人作為背書人轉讓給受讓人。被背書人在匯票上再加上背書而轉讓,成為第二背書人,新的受讓人成為第二被背書人。依次下去,票據可以連續轉讓。對受讓人,即被背書人來說,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轉讓人,即背書人來說,所有受讓人,即被背書人都是他的後手。但票據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並非都是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如系來人票據,憑交付而轉讓,則雖有轉讓人和受讓人,而並無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第二背書人[Second Endomor] 對受款人背書轉讓的票據再加背書轉讓的人。票據可經過多次背書轉讓,當票據第一次經過受款人背書轉讓進入受讓人手中,受款人即成為背書人,受讓人成為被背書人。如被背書人對票據再加背書轉讓,則被背書人就成為第二背書人,而受讓人成為第二被背書人。依此類推,票據可以無限制地轉讓下去。對於票據受讓人來說,所有的背書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對出讓人來說,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背書人對於他的後手來說,是從債務人,負有承付票據的擔保責任。
第二被背書人[Second Endorsee] 接受第二背書人對票據再加背書轉讓的人。見“第二背書人”。
前手[Prior Party] 在最後一個持票人前面持有過票據而轉讓票據的人和出票人。就第一背書人對第二背書人而言,第一背書人是前手,依此類推。票據如遭到拒付,前手對其後手有償還票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