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民族政策

前蘇聯的民族大拼盤模式被稱為第一代民族政策,又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它源自列寧提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是擺脫資產階級的民族紛爭,防止工人被民族文化分化,防止無產階級被資產階級民族主義教唆互相殘殺的根本制度。因此列寧指出“凡是國內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區域,都應當享有廣泛的自主和和自治,其機構則用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來建立”。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共同綱領》中規定了“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並由當時黨內主管民族工作的李維漢起草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這個綱要的內容載入了1954年的新中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從此成為基本民族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國家領導人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領導並完成了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1984年與第四部憲法一同頒布實施。此外,還有行政法規《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條例139件,單行條例777件,根據本地實際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和補充規定75件,13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後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或意見,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7個自治條例、510個單行條例、75個變通和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區占國土總面積的64%,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1173個民族鄉。

學界的相關看法

肯定的觀點

黃鑄(李維漢的前秘書、中央統戰部原研究室主任)認為:“我國現行的民族政策是正確的,是成效顯著的,我們必須堅定地堅持下去,並不斷加以完善,絕對不能輕易搞什麼“第二代”,另起爐灶。民族問題是關係我們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又是十分敏感的問題,必須慎之又慎,搞不好就可能引起民族動亂,並給外部敵對勢力西化、分化中國以可乘之機。那將造成我們國家的大災難,千萬不可玩火。”

批評的聲音

胡鞍鋼(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指出,前蘇聯的模式在中央財力下降使得中央無力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和民族均衡發展,導致地區之間和民族之間的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地區和民族之間經濟差距的擴大又導致了中央財力的下降,富裕地區不願多交稅,不願意援助經濟落後地區,不願意背“經濟包袱”,而貧困地區又認為中央不公平,認為自己遭受著發達地區對能源和原材料的廉價剝削,導致地區與民族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也不斷激化,最終國家陷入分裂。

梅新育(北京郵電大學文法經濟學院兼職教授)認為:“近30年來舉世公認的經濟成長並不能自動解決民族問題,我們必須正視現行民族政策和理論的缺陷。在現行民族政策中,最引人爭議的莫過於過多過濫的少數民族優惠政策,因為這既違背人人平等的理念,又不符合客觀的政治經濟現實,還造成了一些越來越明顯的負面作用。”

爭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秘書長郝時遠認為:“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是“蘇聯模式”,用“蘇聯模式”括套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制度、政策和實踐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張,是一個違背事實的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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