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需要標準

競爭需要標準,亦稱“競爭需要條款”,或“競爭需要排除條款”,“畢業條款”。美國等國用於控制進口的條件之一。美國規定,如果在一個日曆年度內,來自某一受惠國家和地區某項產品的優惠進口額超過競爭需要限額或超過(或等於)美國進口該項產品總額的50%,則取消下一年度該受惠國(地區)這項產品的優惠待遇。

美國1979年貿易協定法,授權美國總統對每年優惠進口總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產品不執行50%限額的規定。這個限額也隨著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而有所提高。如果因為競爭需要標準而被排除的產品,以後年進口額降至上述限額之內,則下一個年度仍可恢復優惠待遇。

美國從1981年4月1日起採用“畢業條款”,即對一些受惠國家(地區)的某些產品,當它在世界市場上顯示比較強的競爭能力,則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稱之為“畢業”。

澳大利亞也採用了類似的競爭需要標準。只要開發中國家某項產品在澳大利亞市場上已經具有或會很快具有競爭能力,將不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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