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北京順義的張女士與張先生打離婚官司,誰都不想撫養4歲的兒子。張女士聲稱自己沒有撫養能力,請求法院判給先生撫養;而張先生卻說,帶孩子會影響自己工作,孩子也小,跟著媽媽會更好。
一番推來推去之後,在庭前調解時雙方決定:競拍撫養費,出價高的人可以不撫養孩子。
各方觀點
合理,但不合法
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倍戰認為,法院通過“競價撫養費”的方式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其實就是把孩子的撫養權當作一種財產進行劃分、用金錢來衡量,這種做法合乎常理,但並不合法。
馬倍戰解釋說,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孩子的撫養權涉及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競價撫養費”可以作為確定撫養權的參考因素之一,但並不是決定性因素。
在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不應單一以金錢競價作為確定撫養權的標準,最終還應以是否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為原則。
不違反立法意圖
“法院用這種方式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讓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不違反立法意圖。”河北政法職業學院院長李益民說出了自己的觀點。
李益民說,關於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它的立法意圖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離婚糾紛和撫養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法院通過“競價撫養費”的方式來確定撫養權問題並不違反立法意圖。
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權問題時,主要是看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而究竟怎樣才算有利於孩子成長,有很多方式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