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6年至1988年任北京輕工業學院自動化工程系教學秘書。
1988年至1994年曆任國家輕工業部體制改革司幹部、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
1994年至1998年曆任中國輕工總會辦公廳副處級秘書、正處級秘書。
1998年至2001年任國家經貿委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2001年至2002年任江西省南昌市副市長。
2002年至2004年任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
2004年至2013年05月曆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副司長(副司局級)、司長等職。
2013年05月至2013年09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副司長(主持工作)。
2013年09月起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
2015年5月,原駐國家食藥總局紀檢組發現了童敏涉嫌受賄的線索。2015年8月28日,童敏被查獲歸案。
受賄經歷
接受請託收受316萬餘元
一審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童敏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食藥總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司長(以下簡稱保化司)、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等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分別為請託人毛某等8人提供幫助。為此,童敏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婦蘇某收受請託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16萬餘元。
2015年5月,原駐國家食藥總局紀檢組發現了童敏涉嫌受賄的線索。2015年8月28日,童敏被查獲歸案。
情婦收藥企老闆52萬元
童敏被控的其中一筆受賄款與其情婦蘇某有關。經查,2009年至2011年間,時任國家食藥總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化司司長等職務的童敏,接受杭州迪生醫藥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的請託,通過向時任浙江省食藥局有關人員打電話等方式,為醫藥企業向國家食藥總局申請保健食品轉讓、更名以及介紹張某、蘇某等人銷售蟲草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童敏於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先後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張某給予的錢款,總計折合人民幣93萬餘元,其中50萬元用於蘇某購買奧迪轎車一輛。
揭秘幫人洽談業務收本田雅閣轎車
法院查明,2000年前後,時任南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的童敏,邀請某投資公司總經理毛某去南昌洽談開辦企業股權交易中心的事,並協調南昌市市長和主管副市長與毛某會談,但雙方洽談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2年6月,毛某將購買的一輛本田牌雅閣小轎車交給童敏使用。後童敏一直未將此車歸還,直至案發。經鑑定,該車在當時的評估價格為27萬元。
證人毛某稱,童敏曾邀請他去過兩次南昌,第二次在一家飯店就餐時,童敏請了時任南昌市市長的劉某和主管南昌市招商引資的一位副市長。飯間談起構建南昌企業產權交易中心的文案,他感覺市長和副市長對他所提文案不感興趣,之後童敏再也沒有提過這件事情。
2002年或者2003年的一天,他和童敏一起吃飯時,談到童敏的車比較舊,老出問題。他說家裡有一輛車閒著,隨後將本田雅閣車借給童敏使用,童敏一直未還。他和童敏私交不錯,童敏是部委秘書,聯絡面較廣,在政策諮詢、產業方向等方面信息較多,他希望童敏日後對他有所幫助。
收藥企60餘萬對請託事項“應付”
2005年至2014年,時任國家食藥局國家食品安全監察專員、食品安全監察司副司長、司長、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化司司長、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副司長、司長等職務的童敏先後收受廣州一家藥企董事長陳某送給的現金、銀行卡等財物總計折合63萬餘元。
2008年7月,這家藥企在國家食藥局申請註冊枸櫞酸鉍雷尼替丁膠囊,老闆陳某多次請求童敏幫忙加快審評進度。童敏答應幫忙,並讓陳某提交了一份審評進度單,但事後未予過問。至2016年1月,該件註冊申請由國家食藥總局藥品審評中心送至註冊司審批。
陳某證言顯示,兩人相識於1993年。從2004年或2005年開始,童敏每年大年初三都來廣州看望老領導時,都會叫上自己一起去,自己會給童敏1萬元現金,大概持續了10年。陳某多次贈送童敏銀行卡,並多次向卡記憶體錢。他曾將一張存有3000元的工行卡交給童敏,隨後分兩次匯入5萬元。
送給童敏的第二張卡是在北京辦理的,開戶時存入了100元,在2004年6月14日至2011年1月21日共往這張卡里存入了36萬元;此後又給了童敏第三張卡。
大概2010年、2011年春節,童敏到了廣州。陳某找童敏幫忙加快公司新藥的審評進度。童敏表示等回去以後看看,如果能幫忙就幫。後每年童敏到廣州時自己都會向他提審評的事,可童敏都說幫其看看。
童敏曾供述稱,陳某的申請一直在排隊,陳某找他幫忙,當時他說這是電腦排隊,不能插隊。過了幾個月,陳某到北京,再次請他幫忙,他應付稱有機會幫他問問,事後並沒幫忙問這事。
以借為名要老闆支付女兒10萬加元留學費
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趙某公司先後向國家食藥局提交碧生源牌清源茶、碧生源牌潤元茶、碧生源牌思悅顆粒的申報資料,趙某請託童敏幫忙加快審批進度,童敏答應盡力幫忙。後童敏在審批表司領導覆核欄簽字批准。
2011年上半年,童敏以借為名,要求趙某為女兒支付10萬加拿大元的學習費。同年,趙某委託他人向童敏的女兒支付了這筆費用(按2011年最低中間價折算折合人民幣60萬餘元)。後童敏未予歸還,也沒說過要還。
趙某在證言中稱,2011年左右,童敏說女兒在加拿大上學,急需用10萬加元支付一筆和學習有關的費用,問他在加拿大有沒有熟人,幫他應個急,他在國內還給他錢。趙某讓同學幫忙給童敏的女兒打過去10萬加元。之後,童敏沒提過還這筆錢的事情,也一直沒有還。
童敏曾供述稱,2009年,其在一次會上認識了趙某。2011年上半年,前妻劉某說女兒想在加拿大貸款買房,因為趙某之前幫他給女兒和前妻帶過錢,他想到向趙某借錢。當時提出向趙某借10萬加元,等他南昌的房子賣了就還他,趙某答應了,因為關係熟沒打借條。
情婦一起收錢向藥企老闆要錢買奧迪
2009年至2011年間,童敏接受杭州醫企董事長張某的請託,為張某公司向國家食藥局申請保健品更名和轉讓,為張某和自己的情婦蘇某銷售藥材提供幫助。為此,童敏於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先後在北京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張某給予的錢款,總計93萬餘元,其中,情婦蘇某50萬元,購買奧迪牌轎車一輛。
張某在證言中稱,2011年年初,童敏介紹他代理加拿大進口的海狗油軟膠囊保健品,後來外企想取消他的代理權,在童敏的斡旋下,該公司繼續代理。2011年底,公司在北京成立銷售辦事處,經理蘇某是童敏推薦的。一次吃飯,蘇某提出需要一輛車,他知道蘇某和童敏是情人關係,為了討好童敏,就馬上同意了。湊了50萬元現金送給蘇某,蘇某買了一輛銀灰色的奧車Q5轎車。
蘇某稱,2006年至2012年間,其與童敏感情好過。
2011年,童敏推薦蘇某到張某的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一次她當著童敏的面提出北京辦事處要買輛車,落在她名下使用。童敏說奧迪Q5性價比挺好,張某表示就買奧迪Q5。2011年上半年,3人一起吃飯時,張某提出公司想向同仁堂健康公司提供蟲草。後來甘肅某藥業的楊總找到她和張某,希望通過她和張某賣蟲草給同仁堂健康公司。談好以後,她共得到收益52萬元。
庭審只承認收了兩人錢否認其他指控
在法庭上,對於檢方的指控,童敏提出了異議,他只認可收受了董某和李某山的錢。
童敏表示,他借毛某的車,和與毛某找他辦事沒有關係。車是在毛某找他辦理在南昌建立產權交易中心而未辦成的兩年後送的,而且他也沒給毛某辦過事,毛某借車給他是出於兩人的私交。
同樣,對於指控的李某海借給他車輛一事,童敏也說,他沒有管過藥品,沒有為李某海辦過事,李某海借給他車是為了維持與他的關係。
童敏說,陳某讓他托人為陳某的企業產品加快審評,他當時就明確拒絕了。陳某向他打聽陳某公司審評慢的原因時,“我當時只是搪塞,說有機會會幫陳某找人問,實際上我沒有找人問。我收受陳某的錢財是基於私人友誼,與職務行為無關。”
對於收受李某恆的錢,童敏說是因為與李某恆合作炒股分得的利潤,“李某恆說給我10萬元,是我幫王某找工作和介紹印刷業務的錢,不符合正常邏輯。”
“借錢”在加拿大買房沒讓人給情婦買車
對於指控收受趙某的錢,童敏稱,“趙某曾多次表示,我家屬在加拿大有什麼事要辦一定要找他。後來因為我要給家人在加拿大買房,才向趙某借了10萬加元。借錢時就約定,待我賣了南昌的房子就還給趙某錢。沒有及時還款,是因為我工作忙等原因,沒把房子賣掉,而不是不想賣房。時間長了,也就不想還錢了。對趙某公司產品的審批,我是正常履職,沒有因為向趙某借錢而為趙某謀取利益。”
童敏說,張某給他錢,主要是因為他女兒出國留學,“張某希望我幫他維繫一些關係,以及我與張某合夥經營的蟲草生意能掙錢。我沒有明示或暗示張某為情婦蘇某買車,張某給蘇某買車與我沒有關係。”
另外,童敏表示,他除了收受陳某財物外,其他指控的事實均為主動交代,他具有坦白情節,他還揭發蔣某和李某給其行賄或介紹賄賂,有立功表現。他從來沒有索賄,沒有違規審批,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他願意退賠全部犯罪所得,希望法庭能夠對其從輕處罰。
童敏的辯護人則提出了相似的意見,此外還提出童敏具有坦白、認罪悔罪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判決被告人因受賄一審判10年
法院審理後認為,童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1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於童敏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小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部分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責令童敏退賠違法所得316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童敏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食藥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司長、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等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
童敏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分別為請託人毛某等8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或同意情婦蘇某收受請託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316萬餘元。
根據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2015年5月,原駐國家食藥監總局紀檢組在配合北京市檢察院查辦專案期間,發現了童敏涉嫌收受某藥業公司董事長陳某財物的問題線索。
2015年5月29日,據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訊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童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一審判決
2017年5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二審判決
2017年8月7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童敏受賄案二審裁定書,北京高院裁定駁回其抗訴,維持原判。 裁定書顯示,童敏還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請託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受賄金額總計31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