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美食家協會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章丘市美食家協會章程
章丘市美食家協會是2013年3月28日經取得民政部登記證的章丘市美食家協會。協會是我市熱心美食文化事業的文化愛心人士、美食品評人士、美食研究人士、美食烹飪家、美食經營管理學者、美食教育人士及各界美食鑑賞人士、美食行業的骨幹企業家等自願組成的一支隊伍,為了更好的建設自己的團隊,規範會員的行為。

目錄

簡介

宗旨

業務範圍

會員

章程

管理條例

簡介

章丘市美食家協會是2013年3月28日經取得民政部登記證的章丘市美食家協會。協會是我市熱心美食文化事業的文化愛心人士、美食品評人士、美食研究人士、美食烹飪家、美食經營管理學者、美食教育人士及各界美食鑑賞人士、美食行業的骨幹企業家等自願組成的一支隊伍,為了更好的建設自己的團隊,規範會員的行為。

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美食文化,加強美食文化交流,提升消費者的美食鑑賞水平,積極推進我市美食文化事業的發展,為我市的餐飲產業、旅遊產業的蓬勃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本會堅持服務性,突出學術性,淡化商業性,保證民眾性,樹立權威性。

業務範圍

(一) 研究推廣中華民族美食文化,協助本事餐飲業改革創新轉型和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章丘市美食烹飪文化和藝術交流。
(二) 組織美食行業培訓、技術諮詢等服務。並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品鑑會、展覽會,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 積極參與行業統計。行業調查、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 協會兼顧社會慈善事業,歡迎社會各界和團體,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接受章丘市內外捐贈,為社會、美食文化事業提供幫助。
(五) 監督從事經營活動的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章程或行規行約,達不到服務規範,服務標準,損壞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形象受損失的會員,按章程規定實行行業自律性處罰措施。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糾紛和爭議事項

會員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字:章丘市美食家協會,英文名GourmetAssociation zhangqiu:縮寫: ZqGourmet
第二條章丘市美食家協會,由我市熱心美食文化事業的文化愛心人士、美食品評人士、美食研究人士、美食烹飪家、美食經營管理學者、美食教育人士及各界美食鑑賞人士、美食行業的骨幹企業家等自願組成的、跨行業的非盈利性專業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美食文化,加強美食文化交流,提升消費者的美食鑑賞水平,積極推進我市美食文化事業的發展,為我市的餐飲產業、旅遊產業的蓬勃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本會堅持服務性,突出學術性,淡化商業性,保證民眾性,樹立權威性。
第四條本協會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商務局的業務指導與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章丘市福康路新地家具城
第二章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推廣中華民族美食文化,協助本事餐飲業改革創新轉型和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章丘市美食烹飪文化和藝術交流。
(二) 組織美食行業培訓、技術諮詢等服務。並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品鑑會、展覽會,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 積極參與行業統計。行業調查、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 協會兼顧社會慈善事業,歡迎社會各界和團體,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接受章丘市內外捐贈,為社會、美食文化事業提供幫助。
(五) 監督從事經營活動的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章程或行規行約,達不到服務規範,服務標準,損壞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形象受損失的會員,按章程規定實行行業自律性處罰措施。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糾紛和爭議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取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公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才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社團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商務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條例

章丘市美食家協會的成立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是我市熱心美食文化事業的文化愛心人士、美食品評人士、美食研究人士、美食烹飪家、美食經營管理學者、美食教育人士及各界美食鑑賞人士、美食行業的骨幹企業家等自願組成的一支隊伍,為了更好的建設自己的團隊,規範會員的行為。現制定本管理條例。
本條例總計十二條。
第一條 本管理條例適用於章丘市美食家協會的所有成員。
第二條 加入協會的成員個人自願接受協會的章程和各種管理制度,服從組織安排。
第三條 申請加入章丘美食家協會的個人稱為申請人。
第四條 申請人需要填寫章丘市美食家協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第五條 申請者確保提供資料屬實,不屬實者取消會員資格。協會有對會員隱私保密的義務。
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在協會有屬於自己的註冊名。申請人填寫完會員註冊登記表等待理事會的審批。
第七條 申請人經理事會批准後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參加活動,學習有關協會的章程,培訓知識,了解怎樣才能做好一名美食家的會員。
第九條 個人對活動有意見者,不可挑釁離間他人,可向理事會或活動責任人提出,如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警告一次後,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條 凡取消會員資格者必須重新參加學習培訓,直至合格後,方可批准加入協會。
第十一條 任何協會會員不準在協會未舉辦活動時,以協會名義舉辦活動。
第十二條 說明:此管理條例試運行,請大家提出意見,不斷完善。發表自己的想法,及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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