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
第六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六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由附屬檔案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規定。
第六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第七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行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時間;
(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七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七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牴觸。
第七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澳門基本法
第六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六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
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
第六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四年。
第七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九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新產生。
第七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七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另行選舉。
第七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將政府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日期;
(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七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第七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
第八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
(三)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
(四)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