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標準(二)

立案追訴標準(二),簡稱立案追訴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18日聯合印發的、針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新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立案追訴標準(二)(Puts on record to investigate the standard (2) ;Placed on file prosecution standards (2))。

內涵

《立案追訴標準(二)》共包括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有4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對逃稅罪立案追訴標準作了重大調整。在制定立案追訴標準時,始終堅持合法性、協調性、科學性、適用性原則,在保證經濟犯罪行為依法受到懲處的同時,又規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權的行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淵源

高檢院、公安部先後於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發布實施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和新變化,涉及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發生了變化,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後,新增和修正了許多的經濟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執法的需要,執法辦案缺乏立案追訴標準。為此,高檢院與公安部在追訴標準及其補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全文

我國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追訴標準

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規定還明確指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我國明確操縱證券市場立案追訴標準

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契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契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契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

——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契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契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明確內幕交易信息立案追訴標準

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明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訴標準

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根據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達到5000元將被立案追訴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騙貸達到10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根據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規定也明確指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一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還明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欺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規定明確指出,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規定還明確,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規定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還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資助恐怖活動將被立案追訴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據介紹,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立案追訴標準(二)》中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

有意使用假幣達到400張將被立案追訴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涉及假幣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