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使我村各項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情況,經全體村民反覆修改討論,民主制訂。
第三條我村實行村民自治,是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鄉人民政府的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四條本章程經村民會議表決通過,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施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章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黨員、幹部與村民,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組織
第一節村民
第六條凡擁有本村戶口的,即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皆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憲法》規定,享有公民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有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也有被選舉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三)享有聯名提出罷免建議權。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享有聯名召集村民會議權。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
(五)享有重大事項表決權。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有參加村民會議討論並進行表決的權利;
(六)享有知情權和查詢權。對有關村務事項有知情的權利,有向村民委員會查詢的權利;
(七)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七條本村村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履行公民應當履行的所有義務;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三)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四)團結互助,尊老愛幼,和諧相處,維護集體利益,愛護公共財產。
第八條每位村民皆是我村的主人。我村的每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皆有知情權、發言權和監督權。我村的一山一水一土一木,都歸村民集體所有,每位村民皆有受益權。對危害集體利益和村民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所有村民均有權利和義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村民委員會舉報。
第九條每位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都有批評和曝光的權利,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和誣告、誹謗、陷害。
第二節村民會議
第十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人或()戶的代表組成,是本村的最高權力機構,向全體村民負責。
村民會議具有立約權、任免權、決策權、監督權,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民會議所做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第十一條村民會議實行例會制,每年定期舉行兩次,時間為()月()日和()月()日,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天將會議內容通知村民。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集的,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全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方可舉行。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
第十二條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三)撤銷或變更村民代表會議、兩委聯席會議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決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六)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決定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八)決定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方案;
(九)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十)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一)決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二)決定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置村集體財產;
(十三)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其第三至第十二項職權授權村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本次村民會議通過本章程既通過授權。
第三節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共()人組成,是村民會議的常設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行使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民代表會議所做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實行例會制,每月定期舉行兩次,時間為()日和()日,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提前()天將會議內容通知村民。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集的,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二)制訂村務管理制度和單項工作細則;
(三)討論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接受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四)討論罷免、補選村民代表,接受村民代表的辭職請求,委託其推選戶決定;
(五)選舉、罷免常務委員會成員,決定常務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六)決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八)決定承包費的收取、使用方案;
(九)決定村級重大財務開支;
(十)決定村級舉債方案;
(十一)決定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使用方案;
(十二)決定村辦福利方案;
(十三)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其它事項。
村民代表會議設立會議室,作為村民代表的辦公和議事場所,會議室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應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村民代表聯繫戶制度。為充分發揮村民代表代表村民行使知情權、建議權、決策權、監督權的作用,特建立村民代表聯繫戶制度。每十戶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既是該村民代表的聯繫戶,造冊登記,村民代表要向其聯繫戶負責。村民代表要經常收取聯繫戶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及時反映給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需要決定、決議的事項,要事先徵求聯繫戶的意見;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要及時傳達到每個聯繫戶。
(二)常務委員會制度。村民代表會議為加強監管職能,提高工作效率,特設立常務委員會,對村務、財務和村幹部進行有效監督,具體職能和工作制度按照本章程第()節執行。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程式:
(一)會議議題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合提出;
(二)將會議的時間和內容提前()天通知村民,便於村民代表徵求聯繫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根據本章程第()條按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集人負責主持,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
(四)與會人員簽到。達到開會人數,則由主持人簽字,宣布召開會議;
(五)聽取村民委員會執行前次會議決定的報告和日常工作報告;
(六)提案人提出議題,與會人員對議題進行討論和修改;
(七)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簽字的方式進行表決,無論通過與否都要形成決議,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八)監督人審查會議記錄,準確無誤則簽字確認;
(九)主持人做會議總結,宣布散會。
村民代表會議開會時,必須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和人員簽名、缺席會議人數和人員名單、會議議題和提議人、表決結果等,記錄人簽字,整理存檔。
第十八條村民代表的選舉制度、任職要求、誤工補貼、罷免事項和人員名單:
(一)村民代表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按就近居住、每十戶為一組,每組推選一人的方式產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鼓勵黨員、婦女和中壯年村民通過推選當選為村民代表。
(二)對村民代表的要求:長期在本村生活,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民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村民代表的誤工補貼由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四)對不稱職和不能履行職權的村民代表,村民會議或其推選戶有權罷免,其職務由原推選戶補選。
(五)村民代表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第四節村民委員會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是本村的執行機構,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屆村民委員會由主任XXX、副主任XXX、委員XXX三人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順位主持工作。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依法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不得以請吃請喝、發錢發物等方式拉票、買票;不得以破壞選票箱、阻撓投票計票等方式干擾選舉正常進行;不得操縱選舉、篡改選票,違法人員由司法機關處理。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檔案資料、債權債務等及其它遺留問題,並形成移交清單;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按時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三)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指導村民建設住宅,整頓村容村貌,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壞境,提高村民的健康和生活水平。
(四)依法管理本村的土地、林木、水利設施及其它財產,管理村級財務,組織和引導村民興修水利、植樹造林,保護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推動村民自覺履行服兵役、義務教育、依法納稅、計畫生育、森林防火等應盡的義務;
(六)發展本村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環保等事業,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七)興辦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照顧好本村的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和殘疾人等群體;
(八)完成鄉人民政府布置的行政、經濟等工作任務;
(九)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維護本村穩定;
(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
(十一)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二)依法解決與白土坡村、吳家窯村的領地糾紛;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村民委員會所做決定和工作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個月組織一次學習活動,時間為第一個星期一,由黨支部統一組織,主要學習黨的農村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檔案,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周一召開辦公會,當面收集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處理村務;每月()日和()日召開匯報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匯報工作;每年()月()日召開總結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匯報工作總結;以上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室值班,收集意見,處理村務。
(四)檔案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內容包括:選舉檔案和選票、三級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契約、經濟契約、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檔案、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村務公開記錄、村民建議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五)分工負責制度。根據現有幹部和各項工作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把全部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幹部,做到人人有事乾,事事有人管。具體分工由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條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環境保護、文教體衛、社會保障、生產建設、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或實行專職委員制度。各委員會成員或專職委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各工作委員會和專職委員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辭職:
(一)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村集體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參加工作的;
(四)民主評議連續兩年不稱職的;
(五)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其他行為的。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拒不辭職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可聯名提出罷免要求,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村民的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
村民委員會出現缺額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
(可修改競選方式,實行組團競選;或主任副主任聯合競選,當選後提名委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批准。可提高凝聚力和執行能力)
第五節村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是本村的監督機構,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XXX、副主任XXX、委員XXX組成,與村民代表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順位主持工作。
第條對常務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本村村民代表;遵紀守法,熱愛集體,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有一定的協調議事能力;了解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基層各項涉農政策規定,具備一定的財務管理知識,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和單項工作細則;
(二)監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三)依照本章程第()條和第()條,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履行兩會各項職權;
(四)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兩委聯席會議的議事程式及決定的執行;
(五)監督村民委員會和村聘用人員的工作;
(六)監督檢查村務及村務公開,對村務、財務公開清單進行審核;
(七)監督檢查村集體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施工及驗收;
(八)監督檢查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及使用;
(九)監督檢查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
(十)受理、統計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
(十一)支持村民委員會的正確決策,協助村民委員會做好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十三)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由常務委員會監督審查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應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民主理財制度。由常務委員會定期對本村財務管理狀況進行監督、審查,時間為()月()日。村民代表有提議或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隨時進行檢查。常務委員會要如實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檢查結果,並張榜公布,公布內容應有開支部分的細目。
常務委員會在財務清查中發現違反財務規定的開支,有權要求村民委員會糾正,追回違規開支的款項,對弄虛作假、侵占集體利益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常務委員會應根據檢查情況對對財會人員的工作情況做出評價,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對財會人員的使用意見,作為更換、選用財會人員的主要依據。
(二)民主評議制度。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聘用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時間為()月()日。民主評議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
1、“德”主要指政治素質和思想作風;
2、“能”主要指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3、“勤”主要指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
4、“績”主要指實際工作成績;
5、”廉“主要指廉潔自律。
評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稱職三個級別。村黨支部成員連續兩年被評議不稱職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年被評議不稱職的,責令其自動辭職,拒不辭職的應啟動罷免程式;村聘用人員被評議不稱職的,由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撤換。
(三)審計制度。由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和村財會人員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1、本村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
2、政府撥付和社會捐助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3、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4、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審計的其它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人民政府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四)罷免制度。由常務委員會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罷免,罷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收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罷免請求,請求要求實名制,時間要求在()天以內;
2、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請求罷免,即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3、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則提交村民會議表決;
4、村民會議表決通過,提交鄉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5、經鄉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罷免即獲通過。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監督審查的結果,要及時通知村民委員會執行或改正,報村民代表會議處理、存檔,並通過廣播、公開欄等向村民公開,民主理財、民主評議、離任審計和罷免結果要張榜公布。
第二十八條對不稱職和不能履行職權的常務委員會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職務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村民代表身份終止的,其常務委員身份自動終止。
第六節村幹部
第二十九條村幹部指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委會下屬各工作委員會成員、專職委員及文書、會計、出納、保管等聘用人員參照對村幹部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條村幹部是村民的公僕,必須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本職,努力做好分工負責的各項工作。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廉潔奉公,勤政為民。不準貪污、受賄,私分公款;不準用公款報銷私人費用,不準大吃大喝、鋪張浪費。
(三)堅持原則,敢作敢為。不準拉幫結派,不準推三擋四,敢於維護集體和村民利益,同一切不良行為做鬥爭。
(四)發揚民主作風,尊重村民意見,自覺接受民眾監督,不準對發表批評者、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
(五)堅持實事求是,辦事公平公正,堅決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主動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三十條村幹部工資報酬實行基本工資、崗位補貼和年終獎金相結合的辦法。基本工資和崗位補貼的金額、獎金總額,由兩委聯席會議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村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基本工資和崗位補貼一年一定,按月發給,獎金在年終發給。
村聘用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補貼由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三章民主決策和村務公開
第一節民主決策
第三十一條民主決策的範圍:
(一)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法定職權;
(二)村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民主決策的形式:我村實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兩級決策制度。
第條民主決策的程式:
(一)廣泛徵求村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村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建議:
1、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提出;
2、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3、通過村網站意見箱提出;
4、通過村QQ群提出;
5、通過村民意見箱提出。
建議人實行實名制,受理建議人要向建議人負責,及時、如實的向兩委聯席會議提議,並向建議人反饋表決和執行結果。建議人可要求匿名,受理建議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建議人姓名。
(二)兩委聯席會議是初級決策機構,統一受理村民建議,按以下原則進行審議:
1、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聯名提議,直接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2、應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3、其它事項由兩委聯席會議決定;
4、應由兩委聯席會議決定,但分歧較大的事項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反對的決定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村民代表會議是中級決策機構,按以下原則進行審議:
1、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聯名提議直接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2、制訂、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及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3、其它事項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4、應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但分歧較大的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反對的決定應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四)村民會議是最高決策機構,對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項擁有最終決策權。村民會議做出的決定,全體村民要堅決服從。認為村民會議的決定侵害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可以到人民政府申訴或人民法院起訴。
第條民主決策的執行程式:
(一)會議做出的決議,會後應及時向村民公布;
(二)決議由村民委員會執行,接受常務委員會監督;
(三)會議做出的不適當決議,通過下次開會或上級會議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民主決策的責任追究:
(一)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批准,村黨支部或村民委員會成員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發包或變更集體土地、處置集體資產資源的,均屬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批准,村民擅自開發或轉讓承包的的集體土地、處置集體資產資源的,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節村務公開
第三十四條村務公開的內容:
(一)財務類:
1、年度財務計畫;
2、各項收入、支出;
3、各項財產;
4、債權債務;
5、收益分配;
6、農民負擔;
7、財務審計;
8、民主理財;
9、其它事項。
(二)政務類:
1、上級黨委、政府的涉農政策規定;
2、各級政府實施的與村民有關的實事工程;
3、計畫生育;
4、宅基地審報、批准和使用;
5、土地徵用政策及補償款發放;
6、救災救濟款物發放;
7、優撫五保;
8、農村低保;
9、糧食直接補貼;
10、興修水利補貼;
11、其它事項。
(三)自治事務類:
1、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兩委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及實施;
2、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標準及數額;
3、年度工作目標和工作安排;
4、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5、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及承包費的收取使用;
6、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及收益;
6、村公益事業建設承包方案;
7、農村養老保險;
8、農村新型合作醫療;
9、村三委會成員、分工及聯繫電話;
10、村民代表名單;
11、村民建議及表決、實施結果;
12、黨員發展計畫和發展對象;
13、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15、其它事項。
第三十五條村務公開的程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常務委員會對方案進行審核、補充、完善;
(三)兩委聯席會議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進行公開。
此程式適用於財務事項和定期公開事項,不包括日常工作和臨時事項。
第三十六條村務公開的形式:
(一)農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
(二)廣播;
(三)村務公開欄;
(四)明白紙;
(五)村網站;
(六)村QQ群。
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村務公開欄、村網站和村QQ群。
第三十七條村務公開的方式:
(一)財務事項按月公開,每月7日以前通過村務公開欄、村網站公布上月的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及賬目明細;
(二)計生事項按季度公開,每季度7日以前通過村務公開欄、村網站公布上個季度的計畫生育落實情況;
(三)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兩委聯席會議的內容和決定,會後通過廣播、村網站公布;
(四)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決定和工作情況,隨時通過廣播、村網站公布;
(五)其它事項及時通過廣播、村務公開欄、村網站公布;
(六)所有村務都要通過村QQ群公布,都要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七)財務、計生事項年底定期總結,其它村務月底、年底定期總結,通過村網站、明白紙公布。
村務公開後,對村民提出疑問的應及時解釋,對大多數村民不贊成的應堅決糾正。
第四章經濟管理
第一節土地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荒山、林區、宅基地、空閒地等,均屬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村集體承包給村民的土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十九條土地承包者有保護土地資源的責任和義務,要按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在承包的耕地和林區內,嚴禁挖土挖沙、蓋房蓋房建廠、採石開礦、亂砍濫伐,或用作其它非農業用途,違者除責令賠償或恢復原狀外,情節嚴重的報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並收回承包使用權。
第四十條空閒地指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區、宅基地之外的所有集體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村民利用空閒地挖土挖沙、蓋房建廠、採石開礦、耕種建墳等,都要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對違法侵占空閒地的,村民委員會有責任進行阻止和拆除,並要求占用者賠償或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報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凡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鋪設道路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設申請,並呈報鄉人民政府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四十二條村民建房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的條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批准後,到鄉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後,在開建前三天向村民委員會上報放樣,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到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後方可開建。
凡不按照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東建西的,一經發現,由村民委員會嚴肅處理。
第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依照第一款規定收回使用權的,村集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三條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可依法流轉土地。
第四十四條被徵收的土地,土地補償費歸村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公布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檔案,將土地的位置、面積、承包人、土地質量、土地附屬物等情況詳細登記,長期存檔。
第二節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村集體財務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受鄉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其基本任務是:積極籌集資金,增加生產建設、文教體衛、植樹造林等資金投入;做好承包契約的簽訂、結算和兌現工作;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保證集體財產不受損失。
第四十七條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配備現金出納員,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崗位責任制,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
(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指定的銀行(信用社)開戶,不得多頭開戶,不得在非金融機構開戶。
(三)現金、支票、銀行(信用社)存款存單必須由出納員保管;支票(存摺)專用印鑑必須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會計員和出納員分別保管,嚴禁一人保管全部印鑑。
(四)庫存現金實行限額保管,超過()元必須存入銀行(信用社),嚴禁坐支和白條抵庫,不得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五)出納員要經常盤點現金,不得私自借出和挪用公款。凡挪用公款進行盈利性活動或挪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貪污處理。凡私自借出公款的,由借出人負責追回本金和利息。
(六)村務活動需要領取現金的,要做到先審批,後領款,公務活動結束五天內報帳。活動餘款要退還村集體,不得占用;墊付的要及時付給,不得拖欠。
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一)村集體收入主要指發包收入和其它收入。各項收入,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及時入賬。
(二)村集體支出主要指管理支出、福利支出和其它支出。各項支出必須取得合法原始的憑證。正式發票入賬,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兩人簽名,非正式發票入賬,要有證明人簽名。
(三)在村務活動和對外交往中確需開支的招待費用,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
(四)要及時準確的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四十九條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集體資金的使用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所有開支必須經村民委員會主任批示,禁止多頭批款。
(二)一次性開支()元以上的,由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審批;
(三)一次性開支()元以上的,由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四)一次性開支()元以上的的,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條設立財會機構,配備財會人員,包括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財會人員不得互相兼職。財會人員的任免或調換,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由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監交,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未辦清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五十一條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凡村級財務計畫、各項收支、財產物資、債權債務、投資出工及代收代繳等財務活動及相關財務,每個月7日以前都要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所有公開項目,在公布前都要經常務委員會審查核實。對有異議的問題,村民委員會要做出解釋,解釋不清的,報請鄉主管部門審計,保證公開內容真實可靠。
第三節宅基地審批
第五十二條我村所有宅基地歸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禁止個人買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五十三條我村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制度,獨生子女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子女結婚不另行分配;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家庭,一個子女先結婚的不分配宅基地,後結婚的分配。
第五十四條我村實行建新拆舊拆遷制度,由村民委員會和拆遷戶簽訂協定,村民委員會劃定宅基地,拆遷戶繳納保證金,新房建成後,拆遷戶自行拆除舊屋,村民委員會退還保證金。拆遷戶拒不拆除舊屋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拆除,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剩餘部分退換拆遷戶,保證金不足的,責令拆遷戶補繳。
第五十五條我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實施鄉村建設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搬遷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村村民,沒有宅基地的。
第五十六條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十七條我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在本村出生但戶口已遷出本村的;
(三)出賣、出租、贈予或以其它方式轉讓宅基地和住宅的。
第五十八條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規划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因第一至第三項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節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九條村級固定資產範圍:凡屬於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辦公用具、經濟林木、農業基本建設工程及山嶺、水面、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年限及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所有資產。
第六十條村建立資產資源登記薄,指定專人負責登記管理。
第六十一條村定期對所有資產資源進行盤查清點,增減變動情況應及時入賬,做到賬實相符。
第六十二條村級所有資產資源的構建、出售、發包、租賃、轉讓、及報廢需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才能實施。
第六十三條建立資產資源增效機制,對閒置的資產資源可通過承包、租賃和拍賣經營權等形式進行處置,充分發揮資源效益,增加集體收入。
第六十四條明確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責任,因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產資源損失的,由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節承包費的收取使用
第六十五條繳納承包費是每個承包戶應盡的義務。承包者應自覺繳納承包費,並認真履行承包契約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六十六條承包費的收取範圍:凡使用村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自然資源和各種設施,包括土地、山林、房屋倉庫等,都必須繳納承包費或租賃費,使用公用設施的,還要繳納折舊費。
第六十七條收取的承包費要單獨立賬,主要用於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剩餘款額年底納入總賬,用於村民福利。村民委員會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匯報承包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並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六十八條拒不繳納承包費的,村民委員會可依法解除承包契約。
第六節山林管理
第六十九條本村屬於集體所有的荒山和林區,包括已發包和未發包的,不經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嚴禁採石開礦。凡違法建設和採石開礦、嚴重侵害集體利益的,村民委員會要依法進行拆除、申請賠償,並責令恢復原狀。
第七十條本村屬於集體所有的樹木,包括荒山、林區和零散樹木,要分類進行保護,凡直徑()公分以上或樹齡()年以上的,需經村民委員會批准後砍伐。凡直徑()公分以上或樹齡()年以上的,絕對禁止砍伐,並圍欄進行保護。
第七十一條為美化環境,淨化空氣,保持生態平衡,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每年進行植樹造林,具體金額為上年集體淨收入的10%以內。植樹造林應在荒山、林區和空閒土地進行,嚴禁占用耕地。
第七十二條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凡野雞、野兔、豬獾、貓獾、野豬和各種蛇類,均屬國家規定的三有動物,村民不得違法捕獵和販賣。
第五章社會保障和村辦福利
第一節社會保障
第七十三條本村發生自然災害,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人民政府報告,做好計災、查災、報災工作,組織開展生產自救。上級政府發給本村的救災、救濟財物,應專項使用,及時準確的發放到戶,不得拖延、剋扣。
第七十四條對本村五保戶,村民委員會要保障食品、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用品和零用錢,保障五保戶的基本生活。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除享受合作醫療報銷外,超支部分由鄉村兩級共同解決。
第七十五條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我村的低保工作。
第七十六條鼓勵引導村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本村的醫療保障事業。
第二節村辦福利
第七十七條每年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村民委員會給村民發過節福利,由村民持戶口本到村委會領取。
第七十八條每年春節,村民委員會給村民發年度分紅,總金額為村集體淨收入的10%,由村民持戶口本到村委會領取。
第七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集體財務狀況,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給予村民其它福利。
第六章違章處罰
第八十條對違反本章程的,給予下列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委員會予以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責令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2、嚴重損害集體利益和村民利益、拒不改正或賠償的,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取消享受所有村辦福利。
3、觸犯法律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的,無論情節輕重,村民委員會均不得拖延辦理各種證件、證明和社會保障。
第八十二條取消村辦福利的,改正以後繼續享受,但不補發已取消的福利。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每半年做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製作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會議同意。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