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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以及獸藥及其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和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及獸藥、化肥、種子,使的生產遭受到較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的幾個構成要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還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是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冒充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的,其行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為了非法牟利。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相符合或者以非農藥、非化肥、非獸藥冒充農藥、化肥、獸藥的。(2)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3)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3.生產、銷售上述偽劣農用生產資料,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由於上述各項生產資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不一樣,一般來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實踐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較嚴重的或者比較大範圍的糧食減產、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對於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處罰,本條根據其對生產造成的損失的大小,分為三個處罰檔次:對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處罰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重大損失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處罰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與其他罪的區別。1.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本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牟利,採取的方式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而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採取的方式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2.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按處刑較重的罪處罰。如果實施以上行為,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犯罪構成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發出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製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及銷售偽劣農藥及其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和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以及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應當含有的成分名稱,或用非農藥以及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及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及其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其效用等。這一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上述物品不同,後者為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和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一種對象,農藥和獸藥、化肥、種子只要是出於故意,並達到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及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該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及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程度,也不能構成該罪,但這不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該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是該罪的後果,不是該罪的目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及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分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分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於故意,並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犯罪構成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並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並使之罪,依其情節分別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1、生產假農藥和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農藥以及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及其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與種子,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罰金;
3、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受重大損失的,處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的。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農藥及其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及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與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種子法》
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和經營假與劣種子的,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及經營,沒收種子與違法所得,吊銷其種子生產許可證及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且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於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其違法所得的,處罰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於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10號)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主要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主要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主要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處罰
一、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依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而設立的一個新罪名。《刑法》修訂予以確立。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生產、銷售假的或失效的農 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現經最高法院解釋確定為本罪。其定義為: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的上述農資產品替代合格產品,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論是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生產者、銷售者還是不具經營資格的非法生產者、銷售者,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實施了本罪的行為,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均可構成本罪主體。主觀上是故意的,明知的行為,過失的不構成本罪。本罪以客觀後果為最重要的成立要件,即視對生產是否構成重大損失。量刑亦以此為據。其侵害的客體,一是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制度,二是直接危害農業生產。
三、關於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0號司法解釋第七條確定。
四、本罪量刑除了第三點的生產損失標準外,還有一個量刑參照系是違法銷售額。其一,以此作為罰金的基數;其二,只要違法銷售達到五萬元以上,不論生產上的損失有無造成,均要依一百四十條處刑。
五、本罪系選擇性罪名。
六、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只在於犯罪對象即產品的不同。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不同有以下幾點:(一)犯罪自的不同。本罪一般獲利,後者則為泄憤報復;(二)客觀表現不同,本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種子,後者則如破壞機器殘害耕牛等;(三)成罪標準不同,本罪要有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後果,即結果犯,後者為行為犯,尚未發生後果也可構成犯罪。
案例分析
主持人:王偉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特邀嘉賓:魯嵩岳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邸瑛琪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堯教授
魏穎華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袁法學博士
張水生 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劉濤 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
文稿統籌:羅欣 潘澤林 鍾思文 攝影:楊超
案情簡介
案例一: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段某從某除草劑有限公司購買某品牌玉米田專用除草劑50箱,總計4000包。在明知市場上尚無蒜田專用除草劑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段某將所購用於玉米田專用除草劑外包裝拆去,剩下無包裝、無標籤的“白包”粉劑,作為蒜田除草劑進行銷售。蒜農使用該“白包”粉劑後,蒜田遭受嚴重損害,數百畝蒜田的蒜苗出現大面積枯死,部分田地甚至絕收,直接損失數十萬元。經有關部門鑑定,該無包裝、無標籤的白色粉劑除草劑“乙草胺”含量24.0%,“莠去津”含量25.3%,且“乙草胺”與“莠去津”所登記使用範圍均不含大蒜。審理中被告人段某提出,是從正規廠家購進的真農藥,其不知所售除草劑屬於“假農藥”,並聲稱蒜田受害不是涉案農藥所致,是大蒜凍死或是蟲害導致。後經補充鑑定,受害蒜田蒜苗枯死及生長異常主要是由涉案的混合藥劑導致。受害蒜農使用涉案混合藥劑後的田間管理方式不同,是影響受害蒜苗生長異常的一個次要因素,天氣變化對受害蒜田蒜苗的恢復存在間接影響。
案例二:2010年2月至今,劉某夥同王某在某市場開展來料加工業務,對外承攬加工各種品牌農藥。2010年5月10日,民警在劉某及王某租的倉庫處查扣了張某(外逃,另案處理)送來的農達草甘膦異丙胺鹽除草劑131箱、先正達克無蹤百草枯166箱。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加工費是按300ml的瓶子來計算的,低於300ml每噸按1400元收取,高於300ml的瓶子就按每噸700元價格收取。上述扣押的農達草甘膦異丙胺鹽除草劑和先正達克無蹤百草枯加工價格總計4158元。據劉某稱,除了公安機關查扣的上述來料加工農藥外,自己和王某先前還曾加工過先正達克無蹤百草枯200餘箱,但王某隻承認加工過公安機關查扣的這批農藥。在現場所查獲的賬本中,也並未顯示劉某供述的曾加工過的先正達克無蹤百草枯200餘箱的記錄。在抓獲劉某和王某之前,公安機關在委託加工人張某住處的賬本上發現了其已實際銷售的農達草甘膦異丙胺鹽除草劑及先正達克無蹤百草枯的相關價格記錄,並據此認定本批被查扣的農藥價值為6.20萬元。如果根據生產廠家所出具的價格計算,本批被查扣的農藥價值應為14.67萬元。後公安機關將扣押的涉案“農藥”送農業部有關部門鑑定,結論為“送檢項目無判定”,無法得出其真假。後經生產廠家鑑定,上述假冒產品及包裝共有69.57萬個自製商標標識,且每個標識上都至少假冒有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
分歧意見
案例一中,對於段某的行為,一種意見認為,段某的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偽劣農藥罪與詐欺罪,屬法條競合,應根據具體情形擇一重罪論處;另一種意見認為,段某不具有銷售假藥的“明知”,不存在法條競合問題,應以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中,對於劉某、王某以假冒註冊商標方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的行為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王某行為構成牽連犯,假冒註冊商標是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的手段行為,應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王某行為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法條競合,應當從一重罪處罰。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王某是假冒註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作為偽劣產品中的一類,什麼是“偽劣農藥”,如何界定其內涵及外延?
主持人: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在該類案件辦理中,我們發現坑農害農的案件比較多,比較典型的有生產假農藥、假種子案件。下面先討論案例一中段某將玉米田除草劑外包裝拆除後作為蒜田除草劑銷售的無包裝、無標籤的“白包”粉劑,能否視為偽劣農藥?
魯嵩岳:關於“偽劣農藥”的界定,關鍵在於鑑別農藥的性能和效用。從文理解釋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在構成要件上是把偽劣農藥作為對象規定的,並未對農藥的種類、品牌作出限定,因此,依據法定符合說,無農藥性能才是假,農藥效用不符國家規定才是劣。主張以特定農藥性能、效用為標準鑑別偽、劣藥的觀點,雖符合生活常識,但以具體符合為標準,與本罪罪狀所描述的要件不符,有違罪刑法定。從立法本意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在構成要件上雖未對農藥的種類作出限定,但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普通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後,又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這一特別法,本意是因法益方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只是破壞市場秩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除破壞市場秩序之外,還破壞農業生產,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因而,在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區別上,不是以行為人的銷售額為標準,而是以
被害人的損失額為標準。基於這一立法本意,“偽劣農藥”的界定,不能從形式,而應從實質,即從“造成損失”的角度,考究農藥的性能和效用,凡不具備特定性能的農藥,即屬“偽”;具有特定性能,效用方面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屬“劣”。
邸瑛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偽劣農藥包括三種:(1)假農藥;(2)失去使用性能的農藥;(3)以不合格農藥冒充合格的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為假農藥。案例一中,段某將玉米田除草劑外包裝拆除後作為蒜田除草劑進行銷售,屬於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可以認定為銷售假農藥即偽劣農藥。
張水生:所謂假農藥,即沒有註冊登記、沒有農業生產批准文號,沒有農藥生產許可證,而違反《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以此種農藥冒充其他種農藥,或產品標籤註冊有效成分與實際成分不符。所謂偽劣農藥應界定為三證齊備,具有生產農藥資格,而生產的農藥有效成分減少,含量降低,效力不足等。儘管段某所購買的玉米田專用除草劑是從某除草劑有限公司購買的真農藥,但其將玉米田專用除草劑拆去包裝後作為蒜田除草劑進行銷售,而兩種除草劑的產品性能、毒性、用量、使用技術、方法均不一樣。同時,該銷售的產品屬三無產品,根據《農藥管理條例》此種行為應屬於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行為,應認定為假農藥。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10號)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