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證明

稅收證明是當納稅人對已經納稅的資產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該資產是免稅的,無法提供完稅憑證時,由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出具稅收管理的證明,供納稅人提供給外匯管理機關。

稅收證明的取得

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證明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

首先,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證明,同時,提供相應的資料。應當提交的資料分別為: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含有申請人明細資料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複印件,《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原件,有關契約、協定原件,取得有關所得的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其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繳納稅款情況進行證明。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

稅收證明管理

(一)實行查帳徵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外出經營的理由、外銷商品的名稱、數量、所需時間,並提供稅務登記證或副本,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准後簽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供納稅擔保或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納稅保證金。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按規定的繳銷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退保手續。

(二)鄉、鎮、村集體和其他單位及農民個人在本縣(市、區)內(含鄰縣的毗鄰鄉、鎮)集貿市場出售自產自銷農、林、牧、水產品需要《自產自銷證明》的,應持基層行政單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如果購貨方已付購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收回的,納稅人應回購貨方索取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者索取折讓證明,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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