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單位
一、稅收法律中授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均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
二、在沒有相關的稅收法律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稅收立法方面向國務院做過兩次重要的授權。
制定過程
第一次是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授權國務院“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再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務院發布試行的以上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二次是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其他稅種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適用,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稅收立法方面向國務院所做的第二次授權擴大了第一次授權的範圍。第一次授權範圍僅限於內資企業,第二次擴大到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