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shuìwùwénshū
【釋義】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文書。稅務文書包括:(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複議決定書;(九)其他稅務文書。
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