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

第五條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部署本轄區稅務人員的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 第十八條申請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稅務人員,應當參加認證考試。 第二十四條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證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的基本素質,調動稅收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已經實行執法資格認證的地區,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注意總結經驗,繼續做好執法資格認證工作。尚未實行執法資格認證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本《辦法》規定,從2002年起試行;執法能級認證的具體實施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基本素質,調動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執法活動,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
第三條 稅務人員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執法能級。
執法能級與獎金福利掛鈎,執法能級間的獎金福利應適當拉開檔次。
執法能級應作為聘任、提拔、選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稅務人員取得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連續五年不在稅收執法崗位工作的,其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需要重新認證。
第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部署本轄區稅務人員的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
執法資格認證每年舉行一次,執法能級認證每二年舉行一次。省級稅務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具體時限。
第六條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具體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門辦理。
第七條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資格認證

第八條 執法資格認證採取執法資格考試的方式。
第九條 執法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級稅務機關頒發執法資格證書。
第十條 稅務人員因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記大過、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的,應當取消其執法資格。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依照本辦法或總局有關規定被取消的,一年後可以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但行政處分一年後未解除的,解除後才能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

第三章 執法能級認證

第十一條 執法能級分為三級:
執法能級一級;
執法能級二級;
執法能級三級。
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申請執法能級一級認證,必須已取得執法能級二級、工作學習年限滿15年;申請執法能級二級認證,必須已取得執法能級三級、工作學習年限滿12年;申請執法能級三級認證,必須已取得稅收執法資格、工作學習年限滿9年。
首次執法能級認證,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稅務人員,可以自行選報相應執法能級。
本條所稱“工作學習年限”包括工齡和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大專以上或者高中畢業後就讀中專的學習年限。但學習年限按國家規定計算工齡的,不重複計算。
第十三條 執法能級認證採取執法能級考核與考試結合的方式進行。
能級認證考核占百分之四十,能級認證考試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條 執法能級認證考核由稅務人員所在稅務機關組織進行。考核應全面衡量申請人的政治條件、業務素質、工作實績及專業資歷。考核合格者,才可參加認證考試。
第十五條 通過認證考核、認證考試的申請人,由省級稅務機關授予其執法能級,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稅務人員因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其執法能級為執法能級一級或執法能級二級的,應下調一級;其執法能級為執法能級三級的,應取消執法能級。
稅務人員被取消執法資格的,應取消執法能級。
稅務人員執法能級被取消,二年後可重新參加執法能級認證,並可直接選報其取消前的執法能級,但應當先取得執法資格。
第十七條 評定為相應能級的人員數與申請人數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章 認證考試

第十八條 申請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稅務人員,應當參加認證考試。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或者律師資格的,可以申請免予參加執法資格認證考試。
第十九條 認證考試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命題,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組織、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閱卷。
第二十條 認證考試內容包括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業務以及與稅收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認證考試分為執法資格考試,執法能級三級考試、執法能級二級考試、執法能級一級考試。
通過執法資格考試者,應當基本熟悉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基本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三級考試者,應當比較熟悉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基本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二級考試者,應當掌握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較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一級考試者,應當熟練掌握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良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執法資格考試應當嚴肅考試紀律,做好保密工作。
對違反考試規定者應當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對違反考試規定的應考人員,應當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二十三條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組織多種形式的認證培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證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稅務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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