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的基本素質,調動稅收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已經實行執法資格認證的地區,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注意總結經驗,繼續做好執法資格認證工作。尚未實行執法資格認證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本《辦法》規定,從2002年起試行;執法能級認證的具體實施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保證稅收執法隊伍基本素質,調動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執法活動,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
第三條 稅務人員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執法能級。
執法能級與獎金福利掛鈎,執法能級間的獎金福利應適當拉開檔次。
執法能級應作為聘任、提拔、選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稅務人員取得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連續五年不在稅收執法崗位工作的,其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需要重新認證。
第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部署本轄區稅務人員的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
執法資格認證每年舉行一次,執法能級認證每二年舉行一次。省級稅務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具體時限。
第六條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具體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門辦理。
第七條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資格認證
第八條 執法資格認證採取執法資格考試的方式。
第九條 執法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級稅務機關頒發執法資格證書。
第十條 稅務人員因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記大過、降級、撤職行政處分的,應當取消其執法資格。
稅務人員執法資格依照本辦法或總局有關規定被取消的,一年後可以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但行政處分一年後未解除的,解除後才能重新參加執法資格認證。
第三章 執法能級認證
第十一條 執法能級分為三級:
執法能級一級;
執法能級二級;
執法能級三級。
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申請執法能級一級認證,必須已取得執法能級二級、工作學習年限滿15年;申請執法能級二級認證,必須已取得執法能級三級、工作學習年限滿12年;申請執法能級三級認證,必須已取得稅收執法資格、工作學習年限滿9年。
首次執法能級認證,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稅務人員,可以自行選報相應執法能級。
本條所稱“工作學習年限”包括工齡和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大專以上或者高中畢業後就讀中專的學習年限。但學習年限按國家規定計算工齡的,不重複計算。
第十三條 執法能級認證採取執法能級考核與考試結合的方式進行。
能級認證考核占百分之四十,能級認證考試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條 執法能級認證考核由稅務人員所在稅務機關組織進行。考核應全面衡量申請人的政治條件、業務素質、工作實績及專業資歷。考核合格者,才可參加認證考試。
第十五條 通過認證考核、認證考試的申請人,由省級稅務機關授予其執法能級,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稅務人員因稅收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警告、記過處分的,其執法能級為執法能級一級或執法能級二級的,應下調一級;其執法能級為執法能級三級的,應取消執法能級。
稅務人員被取消執法資格的,應取消執法能級。
稅務人員執法能級被取消,二年後可重新參加執法能級認證,並可直接選報其取消前的執法能級,但應當先取得執法資格。
第十七條 評定為相應能級的人員數與申請人數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章 認證考試
第十八條 申請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的稅務人員,應當參加認證考試。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或者律師資格的,可以申請免予參加執法資格認證考試。
第十九條 認證考試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命題,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組織、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閱卷。
第二十條 認證考試內容包括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業務以及與稅收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認證考試分為執法資格考試,執法能級三級考試、執法能級二級考試、執法能級一級考試。
通過執法資格考試者,應當基本熟悉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基本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三級考試者,應當比較熟悉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基本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二級考試者,應當掌握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較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通過執法能級一級考試者,應當熟練掌握從事稅收執法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具備良好的執法業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執法資格考試應當嚴肅考試紀律,做好保密工作。
對違反考試規定者應當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對違反考試規定的應考人員,應當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二十三條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組織多種形式的認證培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證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稅務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