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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歷史形態演化的哲學反思》從科技法歷史形態演化入手,對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科技法的產生及形態演化進行了梳理和界定,筆者認為,科技法在其歷史發展中,經歷了三種演化形式,即技術法規形態、智慧財產權形態和科技綜合法形態。科技法的發展同技術、科學發展的歷史一樣悠久,並在維護、保障科技的發展,開拓社會生產力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科技法學理論的發展則相當滯後,直到現代科技的蓬勃興起,並以空前廣泛的方式深入到社會各個領域,導致社會生產力的巨大飛躍,從而全面引發社會關係變革,此時,科技法作為連線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橋樑,才從其他法律部門中脫穎而出,成為獨立的部門法,這時科技法學理論才有了一定的發展。
社會實踐的經驗和現實告訴人們,法律的發展和完善必須以法學理論為基礎。科技法能否在社會實踐中有效發揮其對科技的促進、引導和規製作用,與人們對科技法的認識、設計、完善是分不開的。
在此基礎上,筆者對科技法歷史形態產生的動因和作用進行了考察,發現這三種形態的科技法都是在特定的科技發展背景下,在科技權利及科技權力作用下產生的。如古代技術法規形態的科技法。是封建帝王為了開拓生產力,維護其統治,直接利用手中的科技權力將民間的技術規範上升為法律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形態的科技法則是科技主體的利益訴求引發科技權利保障需求的法律頒布實施而形成的;科技綜合法則是在科技發展一體化背景下,科技事業已經成為國家事業的核心內容,由國家科技權力作用並通過科技行政權的法律介入而形成的。不論哪種形態的科技法都一直扮演著保障、促進科技進步,從而推動社會發展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