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並貫徹實施全旗公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運輸生產、職工教育、科研等長短期規劃。
(三)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工作。按照上級的要求和我旗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旗政府提供發展交通的決策依據,為旗政府當好參謀。
(四)對全旗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
(五)負責組織實施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有關的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和法規在交通行業的貫徹落實。制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公路建設項目行業管理,公路建設市場準入審查,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公路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六)指導和實施全旗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
(七)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維修;負責公路建設市場、運輸市場、客運出租汽車、汽車維修、汽車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港航監督與管理。
(八)負責編制全旗交通科技教育發展規劃、計畫;根據上級制定的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公路交通科研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行業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九)按《公路法》的規定,負責全旗縣鄉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旗交通各項資金的管理和分配使用,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檢查,指導全旗交通系統財務工作,監督全旗國有交通資產。
(十一)負責全旗交通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全旗交通系統宣傳工作。
(十二)完成旗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