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詳細信息

私自開拆

構成

罪體

主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裡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國家郵政事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託的代辦員、分郵員。

行為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行為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這裡的私自開拆,是指傳遞中的郵件、電報,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開拆。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遞交。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拋棄,致使收件人無法查收。

客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這裡的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電報,是指明碼電報、密碼電報、傳真等。

罪責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及信譽。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郵政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保證公民的郵件、電報快速、準確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數郵政工作人員為了追逐個人的私利或出於其他卑劣的動機,竟不顧黨紀國法,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往往會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聯繫中斷、信息未能及時傳達,貽誤了工廠、企業的生產;有的匯款被竊取、冒領,合法財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一些個人隱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嚴重壓力;有的則因信件、電報被毀棄、隱匿,親友間失去聯繫,導致互相猜疑,家庭產生矛盾、破裂或戀人、朋友關係中斷,等等。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是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嚴重侵犯。其次,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侵犯了郵電通信部門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郵電通信的運作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例如,一封寄往省外的信件,一般要經過出口局、轉口局、進口局,要由分揀員、封發員、押運員、分發員、投遞員等五大員的連續協作配合,才能由發信人手裡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環節的任何一環上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了這封信,不僅直接影響發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權,而且直接地使郵政通信網路遭到破壞,影響整個郵電部門的通信質量和信譽。同時,國家還應賠償公民因郵件、電報被私拆、隱匿或毀棄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郵政工作人員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是對國家郵電通信的侵害。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所謂電報,是指由電信網路傳遞的符號、文字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嚴重侵犯了國家郵電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直接破壞了郵電部門的工作秩序和信譽,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1、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私自開拆,是指非法擅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封緘失效的行為,合法行為不在此限。所謂“封緘”是指使書信、電報、印刷品的內容從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裝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紙包紮上、郵包用線縫上等。私自開拆不以破壞封緘為必要,行為人私自開拆後是否閱讀信件內容或了解信件內容,或者私拆後再行封緘復原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撕毀、湮滅或拋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

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私拆、隱匿、毀棄三種形式只要實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構成。如果兩種或三種行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2、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報、電報,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誌。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不以本罪論。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營業、分揀、接發、押運、投遞等職務所賦予的職責條件,進行違背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之便,不僅包括郵電部門的領導者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活動的方便在內。在多數情況下,犯罪以後者居多。

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矩,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屬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如果他們私拆、隱游或者毀棄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本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竊取財物為目的,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則構成盜竊罪。

主觀要件

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明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己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明知這種行為會給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權利造成損害,甚至引起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破壞國家郵電事業的聲譽,妨害郵電部門的正常話動,但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欲望,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為了竊取某種證件;有的為了竊取女人相片、畫片;有的為了竊取金錢、貴重物品、證券等財物;有的企圖竊看他人信中的隱私、秘密;有的是偷懶、貪圖安逸不送郵件、電報而加以隱匿、毀棄;有的是為泄私憤、圖報復等,在一般的情況下,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處罰

根據刑法第2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轉化犯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而竊取財物的,應以盜竊罪論處,這是關於本罪的轉化犯的規定。

認定

(1)本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郵電工作人員按照刑法機關的通知,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後,而繼續扣押隱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後而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仍以本罪論處。

(2)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本法第397條的規矩,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3)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信件,範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於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4)貪污罪與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的界限

本條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盜竊財物的,依照第264條盜竊罪從重處罰。它雖具有貪污罪的性質,但同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體要件都是郵電工作人員,客觀方面都有從郵件中竊取財物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從郵件中竊取財物;而盜竊罪則與行為人職務無關,一般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如了解郵電部門的內情,熟悉內部活動規律等,實施盜竊郵件中的財物。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郵政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 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項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

3.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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