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從16世紀至19世紀,歐洲列強為了爭奪海上霸權,動用了包括“鼓勵海盜襲擊它國船隻”在內的一切手段。各國雖然在表面上都義正
嚴辭地宣布與海盜勢不兩立,背地裡卻大肆收羅海盜,為己所用。私掠船就在這種背景下誕生了。
私掠船(privateer),又稱武裝民船,是一種獲得國家授權可以擁有武裝的民用船隻,用來攻擊他國(主要是敵國)的商船(甚至軍艦――如果力所能及的話)。其實質是國家支持的海盜行為。
當然,這種授權在表面上的理由並不是鼓勵搶劫,而是為了討回公道:例如,當某國商人的貨物被別國船隻搶劫,而他又沒有辦法通過合法或外交的手段獲得補償時,為了讓他挽回損失,本國政府就發給他一張可以擁有武裝的許可證(通常稱為“私掠許可證”),允許他到海上去獲得別國商船上的貨物。這種來自政府或是商會的信件公文還是國際間通用的。
這當然是一種充滿叢林味道的強盜邏輯。但在那個弱肉強食的年代,人類離開叢林的時間本來就不算太久。
在私掠許可證上往往寫明了誰是敵人、誰是盟友,對掠奪回來的財物如何分配等內容。
出現
私掠船出現的根本原因是為了彌補國家海軍力量的不足。
早在1243年,英國國王亨利三世就授予3條私人船隻向法國人開戰的資格。英國人一直認為,使用這種私掠船去困擾敵人,是最有效、最便宜的辦法。事實上,後來很多國家的政府都使用這些許可證作為國家工具來加強海軍,可以使本國在不增加預算情況下,憑空多出一支能攻擊敵國商船的海上力量。
在大航海時代,後發的英法荷等國急於掠奪新大陸的財富,必然要和已經取得加勒比海霸主地位的西班牙進行爭奪,因此需要各種力量去打擊西班牙人。當本國的海軍實力不足或者不方便直接出面的時候,政府就大肆採用這種頒發私掠許可證的方式,鼓勵民間的船隻攻擊西班牙的商船。
不光英國,其他國家也都如此。法國從1550年代開始,也組織了大批私掠船從歐洲方面出發至加勒比海地區洗劫西班牙船舶(在此之前已經襲擊過幾次快要回到歐洲的船隻)。
所以,在大航海時代的初期,海盜行為是一種國家允許的“合法行為”。這些“合法的”海盜持有官方頒發的特許證書,可以隨意攻擊和搶劫別國(主要是西班牙)的貨船而不受懲罰。只要他們的行為不違背本國的利益,本國政府不僅不會追究他們的責任,反而要給予大大的獎勵。在相當長時間裡,海盜是國家海軍力量的一種補充。因此,一個在英國被捧為英雄的私掠船船長,往往是被西班牙通緝的頭號海盜。
不少歷史學家認為,海上霸主英國,就是靠著一群海盜起家的,甚至戲說全英國就是一大群海盜,英國女王伊莉莎白就是最大的海盜頭子。
在1689年英國和西班牙媾和後,國家支持海盜的情況逐步消失了。1856年,許多國家在巴黎簽訂聲明,終止了私掠許可證的使用。美國和其他幾個國家後來才簽署該條約。因為他們缺少強大的海軍,還需要依靠私掠來壯大他們的海上力量。
了解這段歷史後,我們也就可以理解海盜一詞在英文中的幾種說法了:“Pirate”指海上搶劫者,即海盜;而“piracy”指由政府認可的海上掠奪;“Privateer”指既可以指武裝的船隻(私掠船、武裝民船),又可以指它的首領(私掠者)或它的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