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 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業務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依照服務協定、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

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不屬於其破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範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七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註銷其登記。

第八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

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範,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定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並設定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準,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套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智慧財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 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 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 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定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 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協定或意向合作協定清單;

(六) 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 法律意見書;

(八) 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畫書;

(九) 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並公示。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範

第十一條【協定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契約簽訂書面服務協定。協定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範圍、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

基金契約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十二條【備忘錄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互動時間及互動方式、對接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數據互動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構和費率標準,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供服務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

第十五條【風險防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衝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第十六條【基金服務與託管隔離】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衝突,並披露給投資者。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

第十八條【專項審計】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金融機構,每年可以選擇由該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責任分擔】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違規、違反服務協定、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務協定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四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範

第二十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定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募集結算資金】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基金財產資金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二十二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

括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註冊登記賬戶。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定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範。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二十三條【內部控制機制】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覆核相分離,對系統重要參數的設定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採取將該基金的託管資金賬戶或者專門的基金財產資金賬戶作為收付款的唯一指定賬戶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份額確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託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二十六條【資金交收風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權的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七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服務協定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二十八條【份額變更】基金份額以協定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檔案及資金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餘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關於計提業績報酬】基金契約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過程及結果的準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條【數據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在發生變更的T+1日內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備份平台。

第三十一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

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範

第三十二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估值依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應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契約和服務協定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條【估值頻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三十五條【與託管人對賬】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定、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託管人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託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覆核。

第三十六條【差錯處理】當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根據服務協定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務協定的約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基金產品淨值,編制和

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三十八條【附屬服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基金績效分析、數據報送支持等附屬服務。

第六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範

第三十九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套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套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四十條【提供系統要求】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套用系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風控要求】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二條【風控檢查】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機制,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範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指令在傳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風控檢查,不得繞過風控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三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

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涉及基金電子契約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契約平台的外包協定而免除。

第四十四條【接口管理】服務機構提供核心套用系統的,應當保證數據通訊接口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接口規範標準要求;無接口規範標準的,數據接口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接口和完整的資料庫表結構設計,開發接口應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四十五條【執行程式和原始碼的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式和原始碼設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程式和原始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式和原始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並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工作。

第四十六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現接入層、網路層、套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路防火牆建設管理。信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加硬體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四十七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並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壓力需求,並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一

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並及時提供解決方案。

第四十八條【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條【報告義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報告。服務機構的註冊資本、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務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

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一次或多次股權變更,整體構成變更持股5%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整體構成變更持股20%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0%,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重大信息變更申請。

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關於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

作信息的規範,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協會職責】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一般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嚴重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六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加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四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採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誠信記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六條【行政與刑事責任】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適用】服務機構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畫提供服務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生效】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解釋】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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