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四)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務計畫與規範並組織實施;對計畫生育技術工作和藥具發放進行監督指導;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人口素質工作。
(五)編報縣級計畫生育財務收支計畫財務決算和全縣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
(六)制定全縣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與解釋工作,流動人口管理及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團體的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