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章評標專家庫的使用第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評標專家庫內抽取。 第五章評標專家庫的管理第二十三條省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建立評標專家信用記錄歸檔和公開查閱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予以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評標活動,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促進評標活動依法公平、公正進行,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綜合性的省評標專家庫,並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建和管理工作。
省評標專家庫建成後的日常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省招標投標協會負責。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抓緊牽頭組建省招標投標協會,並及時委託其行使對省評標專家庫的日常管理職責。
第三條 省評標專家庫按照專業、地域等基本因素對評標專家進行分類設定,並在省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各市、縣(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及其他各類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均可以通過省評標專家庫的網路終端免費抽取評標專家。

第二章 評標專家

第四條 入選省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熟悉評標工作;
(二)誠信守紀,公道正派;
(三)熟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未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身體條件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五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獨立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三)向招標人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準時出席評標活動並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三)對評標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七)參加省招標投標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接受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本辦法關於評標專家的權利、義務規定,適用於參加招標項目資格預審活動的評標專家。

第三章 評標專家庫的建立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評標專家的專業設定及條件要求,通過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方式公開發布聘請評標專家的信息。
評標專家申報入選省評標專家庫,可以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個人申請的,申請人應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個人申請書;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並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單位推薦書。
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存檔備查。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成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每年定期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參加省招標投標協會統一組織的招投標法律、法規知識及評標技能、職業道德的培訓和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考試。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省發展改革委頒發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用證書,納入省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已進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經有關部門及個人同意,或者經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省發展改革委審查符合條件的,均可免於參加考試,直接予以頒發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用證書。
未取得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用證書的人員,不得以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身份從事活動。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將審查認定過程及結果做成書面記錄,並連同個人申請書、單位推薦書等材料一併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應持證上崗。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設立資深評標專家分庫,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策以及解決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端、技術難題或有關糾紛等提供專家諮詢服務。

第四章 評標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評標專家庫內抽取。
其他項目的評標專家也可以從省評標專家庫內抽取。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下列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重點建設項目經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規定許可權確認,其他項目經招標人的同級行業或專業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一)因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專家庫內無滿足條件的專家或者滿足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的;
(二)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和省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在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有形建築市場設立的網路終端進行。
各市、縣(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在當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者統一的有形建築市場、或者發展改革部門設立的網路終端進行。
第十六條 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在開標前1個小時內進行;使用外地專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過開標前24小時。
第十七條 抽取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有計算機、印表機、網際網路等省評標專家庫系統所需的硬體設備與網路環境;
(二)有經過省招標投標協會培訓的專門操作人員負責管理和使用,操作人員的名單應當經過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具有相對封閉的抽取評標專家用房;
(四)建立抽取評標專家的工作程式和制度並落實責任制。
第十八條 設有省評標專家庫網路終端的單位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免費為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抽取評標專家服務;
(二)堅持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的原則,除因特殊原因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可直接確定或變更抽取條件外,不得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特定要求;
(三)嚴格遵守有關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規定;
(四)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省發展改革委的監督。
第十九條 網路終端按照下列程式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一)核驗招標人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經辦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招標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檔案,並留存複印件存檔備查;招標代理機構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的,應當核驗招標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和委託代理協定,並留存複印件存檔備查;
(二)指導招標人填寫《福建省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登記表》、《福建省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條件表》、《福建省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迴避單位表》,並存檔備查;
(三)隨機抽取並確定評標專家;
(四)列印《福建省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結果表》一式兩份,由網路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簽字後,一份交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另一份存檔備查。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核驗材料、填寫有關表格或未在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時間內申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不得為其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迴避;未申請迴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一)是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是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抽取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抽:
(一)所抽取的評標專家依法需要迴避的;
(二)所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三)在同一單位抽取了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評標專家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抽取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實行記名制。評標專家應在評分表或投票表上籤署姓名,評分表或投票表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作為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五章 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三年。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考核、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制度。
評標專家應當參加省招標投標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對評標專家參加繼續教育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的評標業績、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綜合考核。
評標專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並予以解聘。
聘期屆滿,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六條 建立評標專家信用記錄歸檔和公開查閱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予以公開。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為每位入選專家建立個人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家個人情況,包括個人申請書或者單位推薦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入選專家庫的審查確認過程及結果的書面記錄;
(二)專家信用記錄;
(三)參加培訓情況;
(四)年度考核情況。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終止其評標資格,予以解聘:
(一)未參加省招標投標協會統一組織的評標專家培訓的;
(二)在一個年度內,出席評標工作少於抽中次數三分之一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省發展改革委,由其記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予以解聘,並不得重新申報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
(一)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二)在一個年度內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記錄三次及以上不良記錄的;
(三)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並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從省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的;
(二)未經批准採取直接指定方式確定評標專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的。
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確定評標專家,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終止該評標專家評標活動,按該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組建規定另行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
在評標工作完成後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依法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後認定,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評標有效;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評標無效,由招標人按規定重新組織評標。
第三十二條 設有網路終端的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暫停或者取消其網路終端設定:
(一)對於符合條件的抽取申請予以拒絕的;
(二)對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抽取費用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抽取程式辦理抽取事宜的;
(五)由未經培訓且備案的人員負責抽取操作事宜的;
(六)由於機構、場所等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設定抽取終端條件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設立評標專家庫。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不符合《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使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從上述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的,評標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發布後,各市、縣(區)、各部門已經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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